作者slowonetwo (In 台中 >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物权-已付价金但未办理过户,20年後土地由继承人继承
时间Sat Oct 31 23:22:30 2009
民法物权再一弹XD
题目:
甲向乙购买土地,并已给付价金100W元,但未过户,经20年後,乙之土地由其独子丙继承
,期间甲均未曾请求过户,问:
A.丙可否主张时效抗辩而拒绝过户予甲?
B.如甲10多年来,在土地上已兴建一间茶艺馆,该茶艺馆是否为无权占有?
C.丙可否主张退还100W元而请求甲拆屋还地?
D.如丙将土地再转卖善意第三人丁,丁可否请求甲返还土地?请说明之。
想法:
A.
可。
请求移转登记是基於债权,故有消灭时效之适用。
再者丙是基於继承得到土地,并无不当得利。
B.
否,因为甲有付价金予乙。
(猜的= =,请大家帮忙解析,谢谢XD)
C.
否,应该要补偿甲,但是不知道用哪一个条文。
(猜的= =,原因不清楚,请大家帮忙解析,谢谢XD)
D.
不动产登记,具有绝对效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纵使其登记原因无效或撤销,真正权利
人亦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甲为真正权利人,丁为善意第三人,故丁可请求甲返
还土地。
我只有对D比较确定而已XDD
A题,谢谢解析^^
剩 BC 不知道该用什麽条文去佐证(汗..|||)
--
有句话是这麽说的:
来无影去无踪
惰性发就失踪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09.82.185
※ 编辑: slowonetwo 来自: 120.109.82.185 (10/31 23:24)
※ 编辑: slowonetwo 来自: 120.109.82.185 (10/31 23:27)
※ 编辑: slowonetwo 来自: 120.109.82.185 (10/31 23:29)
1F:推 snowtoya:这个请求移转登记是基於债权,故应有消灭时效之适用 11/01 00:17
2F:→ snowtoya:再者丙是基於继承得到土地,并无不当得利 11/01 00:18
3F:→ slowonetwo:请问BC之原因?0.0 11/01 12:52
※ 编辑: slowonetwo 来自: 120.109.82.185 (11/01 12:58)
4F:→ slowonetwo:谢谢S大解析^^ 11/01 12:58
5F:推 snowtoya:BC我暂时没办法回答你是因为其中有个环节我的认知与谢大 11/01 13:27
6F:→ snowtoya:官似不符,与学长讨论过後,学长也认为我的说法较有理 11/01 13:27
7F:→ snowtoya:我下星期四会再去和谢大法官讨论看看 11/01 13:28
8F:→ snowtoya:(当然也有可能是我误解谢大法官的意思,所以要先去确认) 11/01 13:29
9F:→ snowtoya:至於D,我认为丙就是土地所有人了,他处分土地是有权处分 11/01 13:30
10F:→ snowtoya:他本来就可以卖土地给第三人 11/01 13:31
11F:→ Eventis:窃以为这题核心不是在物权,是在债啊; 11/01 13:39
12F:→ Eventis:A是在问丙得否援用前手(乙)之抗辩;B是在问乙之义务对丙是 11/01 13:41
13F:→ Eventis:否存在;C在问死亡解释上得否作为解约的事由(注重相对人?) 11/01 13:41
14F:→ Eventis:D就是经典的债之相对性. 11/01 13:42
15F:→ slowonetwo:所以@@? 11/01 14:25
16F:→ slowonetwo:好的^^ 谢谢S大 11/01 14:52
17F:→ slowonetwo:E大~~请问要用哪些法条去佐证呢@@? 11/01 14:53
18F:推 snowtoya:嗯,我和谢大法官认知不同处也在债编关於不当得利之运用 11/01 15:17
19F:→ snowtoya:(再次强调很有可能是我误解他的意思><) 11/01 15:17
20F:→ snowtoya:我当初和他并不是讨论这题,但有点类似,他认为丙可视为 11/01 15:19
21F:→ snowtoya:是不当得利的受领人(因继承无偿),然此受领人以我的理解 11/01 15:19
22F:→ snowtoya:应为赠与、遗赠之受赠人(王、孙书),继承并不包括在内 11/01 15:20
23F:→ snowtoya:我在想也许他是认为可"类推适用"? 不管如何,个人以为 11/01 15:21
24F:→ snowtoya:这将攸关BC问题中甲之权力,所以我必须去再次确认@@ 11/01 15:23
25F:→ slowonetwo:其他大大,可试着解解看^_^ 11/01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