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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參加一個網路上舉辦的繪圖投稿活動,該活動獲得前三名的, 可以拿到獎品,但是沒有獎金。 但是那個活動的附帶規定是,投稿的稿子都不可以在自己的網站、部落格 或是其他地方刊載,但是我這位朋友想說自己畫的圖,當然就要放在自己的部落格。 所以看到這條規定讓她很猶豫。 雖然我自己是法律系出身,但是我還是有點疑惑。 依據著作權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 ,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 者,不適用之。」 又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依據體系解釋,應該可以認定著作人對於自己公開發表著作權的權利, 應該是不得讓與的,所以沒有侵害著作人格權,因為她本身就是作者。 再者,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我的朋友也只是想在自己的網站上放,當然是非營利, 而且利用上也不構成市場價值影響,應該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所以比較大的疑惑應該是「契約自由」的問題, 那她在自己網站上放自己的作品,是否違反了跟活動主辦單位的契約呢? 可是網路投稿活動的性質,是否屬於契約行為? 因為這個活動不一定有對價,所以要說是契約感覺怪怪的。 如果說這是「懸賞廣告」,又不符合「負有給予報酬義務」的條件。 所以想上來問比較懂契約法的朋友,這種不一定可以得到報酬的網路投稿, 在民法跟契約法上的定位。 雖然我是跟我這位朋友說,你沒有受有利益,而且是原本的創作者, 當然可以放在自己網站上,但還是想釐清一下這種網路投稿的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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