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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参加一个网路上举办的绘图投稿活动,该活动获得前三名的, 可以拿到奖品,但是没有奖金。 但是那个活动的附带规定是,投稿的稿子都不可以在自己的网站、部落格 或是其他地方刊载,但是我这位朋友想说自己画的图,当然就要放在自己的部落格。 所以看到这条规定让她很犹豫。 虽然我自己是法律系出身,但是我还是有点疑惑。 依据着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着作人就其着作享有公开发表之权利。但公务员 ,依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为着作人,而着作财产权归该公务员隶属之法人享有 者,不适用之。」 又着作权法第21条:「着作人格权专属於着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 依据体系解释,应该可以认定着作人对於自己公开发表着作权的权利, 应该是不得让与的,所以没有侵害着作人格权,因为她本身就是作者。 再者,依据着作权法第65条规定: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着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我的朋友也只是想在自己的网站上放,当然是非营利, 而且利用上也不构成市场价值影响,应该不构成着作财产权的侵害。 所以比较大的疑惑应该是「契约自由」的问题, 那她在自己网站上放自己的作品,是否违反了跟活动主办单位的契约呢? 可是网路投稿活动的性质,是否属於契约行为? 因为这个活动不一定有对价,所以要说是契约感觉怪怪的。 如果说这是「悬赏广告」,又不符合「负有给予报酬义务」的条件。 所以想上来问比较懂契约法的朋友,这种不一定可以得到报酬的网路投稿, 在民法跟契约法上的定位。 虽然我是跟我这位朋友说,你没有受有利益,而且是原本的创作者, 当然可以放在自己网站上,但还是想厘清一下这种网路投稿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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