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chang (leo)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想解除契約
時間Wed Oct 28 19:01:27 2009
買方延遲給付
寄存證信函催告
日期到了仍不為給付
我當時主張
民法254 "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延遲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
行使解除權
但過了幾天
買方現在又回頭主張契約仍有效
要我賣給他,但我已經不想賣了..
因我們是用 定型化契約 來簽合約
發現有一條
" 若甲方逾十日仍未配合給付該延遲價金,再經乙
方定期間催告仍不履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約。 "
根據"私法自治"
我是否喪失了主張"民法254"的權利呢?
是否一定要依照該條款才能擁有解除權?
合約沒有拋棄民法254這項權利...
條款內容也不是寫"始"有權...
所以我的權利行使沒有被限定吧?
現在很想知道
我當時行使解除權是否有效?
感謝大大分指教了 <(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8.191
1F:→ wjck00383:依據該約款,似得推定買受人之給付有確定期限。因而買受 10/28 23:13
2F:→ wjck00383:人越過該期限仍不給付時,須付遲延責任。但要釐清的是你 10/28 23:14
3F:→ wjck00383:在超越該期限時日後有再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呢? 10/28 23:16
4F:→ wjck00383:更正........十 10/28 23:17
5F:→ leochang:意思是說我的解除權,仍然要依照該條款才能擁有? 10/29 09:10
6F:→ leochang:我在合約期限到後就催告買方,並沒有等到10日後才催告 10/29 09:12
7F:→ leochang:但到期後的10日內,對方一樣沒有完成給付...直到第13日 10/29 09:18
※ 編輯: leochang 來自: 218.170.119.129 (10/29 09:20)
8F:→ leochang:我提早寄的存證信函,不能視為"延遲10日後催告"嗎? 10/29 09:25
9F:→ wjck00383:合意解除權應不排除法定解除權的行使。若過給付期限後, 10/29 17:28
10F:→ wjck00383:你給對方的催告定有相當期限,那在該期限過後再以意思表 10/29 17:29
11F:→ wjck00383:示解除契約,我的判斷是契約有解除。但13日時出現什麼狀 10/29 17:30
12F:→ wjck00383:況?是你在13日時解除契約或是買受人於13日提出給付呢? 10/29 17:31
13F:→ Eventis:有沒有排除應為契約解釋的問題,債總也有不少任意規定@@a 10/30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