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chang (leo)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想解除契约
时间Wed Oct 28 19:01:27 2009
买方延迟给付
寄存证信函催告
日期到了仍不为给付
我当时主张
民法254 " 契约当事人之一方延迟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
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内不履行时,得解除其契约。 "
行使解除权
但过了几天
买方现在又回头主张契约仍有效
要我卖给他,但我已经不想卖了..
因我们是用 定型化契约 来签合约
发现有一条
" 若甲方逾十日仍未配合给付该延迟价金,再经乙
方定期间催告仍不履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约。 "
根据"私法自治"
我是否丧失了主张"民法254"的权利呢?
是否一定要依照该条款才能拥有解除权?
合约没有抛弃民法254这项权利...
条款内容也不是写"始"有权...
所以我的权利行使没有被限定吧?
现在很想知道
我当时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效?
感谢大大分指教了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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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0.8.191
1F:→ wjck00383:依据该约款,似得推定买受人之给付有确定期限。因而买受 10/28 23:13
2F:→ wjck00383:人越过该期限仍不给付时,须付迟延责任。但要厘清的是你 10/28 23:14
3F:→ wjck00383:在超越该期限时日後有再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呢? 10/28 23:16
4F:→ wjck00383:更正........十 10/28 23:17
5F:→ leochang:意思是说我的解除权,仍然要依照该条款才能拥有? 10/29 09:10
6F:→ leochang:我在合约期限到後就催告买方,并没有等到10日後才催告 10/29 09:12
7F:→ leochang:但到期後的10日内,对方一样没有完成给付...直到第13日 10/29 09:18
※ 编辑: leochang 来自: 218.170.119.129 (10/29 09:20)
8F:→ leochang:我提早寄的存证信函,不能视为"延迟10日後催告"吗? 10/29 09:25
9F:→ wjck00383:合意解除权应不排除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若过给付期限後, 10/29 17:28
10F:→ wjck00383:你给对方的催告定有相当期限,那在该期限过後再以意思表 10/29 17:29
11F:→ wjck00383:示解除契约,我的判断是契约有解除。但13日时出现什麽状 10/29 17:30
12F:→ wjck00383:况?是你在13日时解除契约或是买受人於13日提出给付呢? 10/29 17:31
13F:→ Eventis:有没有排除应为契约解释的问题,债总也有不少任意规定@@a 10/30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