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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聽了一位政大李教授的演講 李教授說 移除DRM保護有刑事責任 關於這點我覺得蠻納悶的 問了一位保智也是一樣的答案 所以想來請教大家一下 1. 關於著作權法80-2第一項我找不到刑事上的法律效果,只有找到民事上的法律效果 民事的侵權責任有加了 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 這個要件 感覺就合理多了 那刑事責任是規定在哪條呢?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 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 90-3 條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 第 9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2. 單純移除DRM就要負擔刑事責任的話 愚見以為 實在是相當不合理 例子一:使用者某甲擁有正版音樂光碟 將其重製成mp3自用 可因為合理使用阻卻違法 卻因為著作權人將原本合法使用的音樂檔 加上DRM保護 以至於使用者要合理使用時 得先移除DRM保護(例二) 例一與例二都是從事相同目的 而例一立法者不處罰原因 愚見以為 是無侵害法益 或是立法者亦想保護某甲合理使用的權利 可是相同目的 換到例二卻不保護了 如此一來 會有許多奇怪的事情發生 例如:鼓勵著作權人都加DRM保護 資訊傳播更加困難 單純移除DRM動作並還未有法益侵害 因此立法者應是用危險犯概念去立法 只要對於著作權有危險 就提早處罰 那XP是不是也構成了危險? 使用者有可能拿作業系統來作重製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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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66.167 ※ 編輯: hoboks 來自: 114.137.66.167 (10/23 16:29)
1F:推 Rhadamanthuz:想進一步知道李大師的立論基礎和說法... 10/23 22:36
李大師沒有解釋 因為今天的主題是"The legal battle of P2P" 講到快結束的時候 才順便聊到了DRM保護 我才又發問 移除DRM是否有刑事責任 還連問了兩遍 老師兩次都很確定的說是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0/24 01:04)
2F:→ Eventis:如果我沒記錯(有點懶得翻筆記和書),台大謝老師是說否. 10/24 16:53
3F:→ Eventis:這是指個人去破解或移除的情況,80-2並不包括個人破解. 10/24 16:54
4F:→ Eventis:應該說第80-2II,96-1又是刑罰,不能擴張80-2II的文義. 10/24 16:55
5F:→ Eventis:印象中這還是他的期末考題,判斷哪種程度的破解有刑事責任. 10/24 16:56
6F:→ hoboks:感謝E大解答 10/24 17:28
7F:推 volkov:致著作權人損害 有特別意義嗎? 不是本來就要有損害才能告侵 10/25 16:26
8F:→ volkov:權? 10/25 16:26
我也是覺得至少要有損害 才能讓行為人負擔刑事或民事責任 否則詐欺不需要有損害 那我唬爛我朋友我很帥 就構成犯罪了? 破解DRM不需要有損害就處罰 不就也一樣不合理? 我沒破要怎麼主張合理使用 印個pdf還被鎖在原先的那台電腦印 萬一原本電腦沒裝印表機我不就掛了? 聽個音樂還得特地去買支援DRM機種的 麻煩死了 所以李老師跟保智的講法小弟才覺得很不合理 尤其保智又是執法人員 竟然還會有這種看法 令人訝異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0/25 17:35)
9F:推 volkov:我的意思是 要損賠本來就要有損害 致生損害是否為贅文 10/26 03:15
10F:→ volkov:或僅為確認規定 10/26 03:16
11F:→ volkov:還是限縮損害範圍 為著作權人 10/26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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