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智慧财产权DRM保护的问题
时间Fri Oct 23 16:28:38 2009
今天听了一位政大李教授的演讲
李教授说 移除DRM保护有刑事责任
关於这点我觉得蛮纳闷的 问了一位保智也是一样的答案
所以想来请教大家一下
1. 关於着作权法80-2第一项我找不到刑事上的法律效果,只有找到民事上的法律效果
民事的侵权责任有加了 致着作权人受损害者 这个要件 感觉就合理多了
那刑事责任是规定在哪条呢?
第 80-2 条 着作权人所采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着作之防盗拷措施,未经合法授
权不得予以破解、破坏或以其他方法规避之。
破解、破坏或规避防盗拷措施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资讯,未经合
法授权不得制造、输入、提供公众使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
前二项规定,於下列情形不适用之: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所为者。
三、档案保存机构、教育机构或供公众使用之图书馆,为评估是否取得资
料所为者。
四、为保护未成年人者。
五、为保护个人资料者。
六、为电脑或网路进行安全测试者。
七、为进行加密研究者。
八、为进行还原工程者。
九、其他经主管机关所定情形。
前项各款之内容,由主管机关定之,并定期检讨。
第 90-3 条 违反第八十条之一或第八十条之二规定,致着作权人受损害者,负赔偿责
任。数人共同违反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之一、第八十九条之一及第九十条之一规定,於
违反第八十条之一或第八十条之二规定者,准用之。
第 96-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万
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八十条之一规定者。
二、违反第八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者。
2. 单纯移除DRM就要负担刑事责任的话 愚见以为 实在是相当不合理
例子一:使用者某甲拥有正版音乐光碟 将其重制成mp3自用 可因为合理使用阻却违法
却因为着作权人将原本合法使用的音乐档 加上DRM保护 以至於使用者要合理使用时
得先移除DRM保护(例二)
例一与例二都是从事相同目的
而例一立法者不处罚原因 愚见以为 是无侵害法益
或是立法者亦想保护某甲合理使用的权利
可是相同目的 换到例二却不保护了
如此一来 会有许多奇怪的事情发生
例如:鼓励着作权人都加DRM保护 资讯传播更加困难
单纯移除DRM动作并还未有法益侵害 因此立法者应是用危险犯概念去立法
只要对於着作权有危险 就提早处罚
那XP是不是也构成了危险? 使用者有可能拿作业系统来作重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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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66.167
※ 编辑: hoboks 来自: 114.137.66.167 (10/23 16:29)
1F:推 Rhadamanthuz:想进一步知道李大师的立论基础和说法... 10/23 22:36
李大师没有解释
因为今天的主题是"The legal battle of P2P"
讲到快结束的时候 才顺便聊到了DRM保护
我才又发问 移除DRM是否有刑事责任 还连问了两遍
老师两次都很确定的说是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10/24 01:04)
2F:→ Eventis:如果我没记错(有点懒得翻笔记和书),台大谢老师是说否. 10/24 16:53
3F:→ Eventis:这是指个人去破解或移除的情况,80-2并不包括个人破解. 10/24 16:54
4F:→ Eventis:应该说第80-2II,96-1又是刑罚,不能扩张80-2II的文义. 10/24 16:55
5F:→ Eventis:印象中这还是他的期末考题,判断哪种程度的破解有刑事责任. 10/24 16:56
6F:→ hoboks:感谢E大解答 10/24 17:28
7F:推 volkov:致着作权人损害 有特别意义吗? 不是本来就要有损害才能告侵 10/25 16:26
8F:→ volkov:权? 10/25 16:26
我也是觉得至少要有损害 才能让行为人负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否则诈欺不需要有损害 那我唬烂我朋友我很帅 就构成犯罪了?
破解DRM不需要有损害就处罚 不就也一样不合理?
我没破要怎麽主张合理使用 印个pdf还被锁在原先的那台电脑印
万一原本电脑没装印表机我不就挂了?
听个音乐还得特地去买支援DRM机种的 麻烦死了
所以李老师跟保智的讲法小弟才觉得很不合理
尤其保智又是执法人员 竟然还会有这种看法 令人讶异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10/25 17:35)
9F:推 volkov:我的意思是 要损赔本来就要有损害 致生损害是否为赘文 10/26 03:15
10F:→ volkov:或仅为确认规定 10/26 03:16
11F:→ volkov:还是限缩损害范围 为着作权人 10/26 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