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using (trausing)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推定死亡
時間Thu Oct 22 01:17:18 2009
如果在78歲的時候失蹤
直到了83歲
那麼是否能推定死亡呢?
因為一條寫說失蹤七年以上算死亡
後面又補說80歲以上 失蹤三年以上算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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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99
1F:→ twsakura:印象中 "年齡80歲以上"且"失蹤3年以上" 就能聲請死亡宣告 10/22 01:46
2F:推 TyCobb:年齡80歲是指失蹤日當日已達80歲 10/22 03:43
3F:→ Rhadamanthuz:民法第8條所謂80歲,係指失蹤之首日已達80歲者而言。 10/22 04:06
4F:→ Rhadamanthuz: (參見施啟揚院長-民法總則-死亡宣告部分) 10/22 04:08
5F:→ Rhadamanthuz: (立法院公報第70卷第25期的立法說明) 10/22 04:10
6F:→ cmoeoo:指失蹤當日… 10/22 11:01
7F:推 kilva:所以80歲失蹤,83歲可推定死亡;79歲失蹤,86歲才可推定死亡 10/22 16:09
8F:→ lkk0752:以失蹤當時(首日)開始計算 如79歲失蹤自無民8之適用 10/23 15:24
那是為什麼這樣解釋呀@@?
※ 編輯: trausing 來自: 140.123.235.99 (10/23 18:19)
9F:→ Eventis:80歲以後再算3年就好,8II的3年是因為年紀這麼大了,再下落 10/24 16:59
10F:→ Eventis:不明生存機會渺茫;回頭來推,難道這個理由會因為失蹤日期在 10/24 16:59
11F:→ Eventis:未滿80歲之前,就會變得更年輕力壯有本錢生存嗎? 10/24 17:00
12F:→ Eventis:所以這條是80以後再算滿三年就可以了. 10/24 17:01
13F:→ Rhadamanthuz:E大所述之論點在下亦有思考過,也頗同意, 10/24 18:53
14F:→ Rhadamanthuz:(1)從實務的觀點,按E大的論點,僅會造成77、78、79 10/24 18:55
15F:→ Rhadamanthuz: 這三個年齡層失蹤人口計算期間的浮動,影響不大。 10/24 18:57
16F:→ Rhadamanthuz:(2)但若從立法角度思考,立法者為何從70歲拉高到80歲 10/24 18:59
17F:→ Rhadamanthuz: 讓70~79歲年齡層的人口回歸「一般」失蹤人? 10/24 19:01
18F:→ Rhadamanthuz:(3)現今台灣已逐漸形成老年化社會,遺棄尊親屬或失智 10/24 19:03
19F:→ Rhadamanthuz: 老人走失的新聞時有所聞,有些到臨終都在社福機構 10/24 19:04
20F:→ Rhadamanthuz: 走完人生最後的道路。但遺棄他們的子女卻能提早得 10/24 19:06
21F:→ Rhadamanthuz: 到推定死亡的結果。也是不禁令人唏噓呀~~ 10/24 19:06
22F:→ Rhadamanthuz:(4)還是要說:這個議題對實務影響不大。 討論~討論~ 10/24 19:09
23F:→ Rhadamanthuz:(5) PS.如果依這樣的邏輯,那是不是也會造成民國70年 10/24 19:12
24F:→ Rhadamanthuz: 修法以前,採70歲規定時,67、68、69歲年齡層 10/24 19:14
25F:→ Rhadamanthuz: 的失蹤人口也造成失蹤期間的往前推? 頗怪!! 10/24 19:16
26F:→ Eventis:從立法角度思考,從70->80的理由是醫療發達啊@@a..醫藥衛生 10/26 03:00
27F:→ Eventis:的進步讓人慢慢挑戰"天年"的極限,但這不代表醫藥衛生"無極 10/26 03:00
28F:→ Eventis:限",亦即,如果認為醫藥衛生夠進步了,只要不想死都死不了, 10/26 03:01
29F:→ Eventis:那回歸"一般"人是沒有問題的,但畢竟現實並非如此,醫藥再怎 10/26 03:01
30F:→ Eventis:麼進步,目前的技術也僅僅是"延緩"衰弱與死亡的歷程,而非迴 10/26 03:02
31F:→ Eventis:避生理/精神上的衰弱,以及死亡的發生. 10/26 03:02
32F:→ Eventis:至於遺棄與否,死宣制度的著眼是在使不確定法律關係早日安 10/26 03:03
33F:→ Eventis:定,是否造成遺棄的結果,應從身分法,侵權行為法乃至於刑法 10/26 03:03
34F:→ Eventis:加以處理,而非回過頭反饋說"因此死宣應如何如何",蓋目的不 10/26 03:04
35F:→ Eventis:同也. 10/26 03:04
36F:→ Eventis:不過這問題的確影響不大,照書裡指出,幾乎都是人死到要掉骨 10/26 03:06
37F:→ Eventis:頭了,家屬還是抱著渺茫的希望抵死不從啊0.0a 10/26 03:06
38F:→ Rhadamanthuz:因在下手邊的民總是施院長舊版的書,故不清楚論述、 10/26 03:09
39F:→ Rhadamanthuz:見解已有變更,而依此舊版序數是採失蹤首日計算。 10/26 03:10
40F:→ Rhadamanthuz:而在下比較感興趣的是E大手邊的那本書,是否學說上有 10/26 03:11
41F:→ Rhadamanthuz:了新解? 對於從80歲再加3年,是否可請E大提供書名 10/26 03:12
42F:→ Eventis:肉圓牌民總筆記.......(逃) 10/26 03:13
43F:→ Rhadamanthuz:或文獻? 讓在下改日到圖書館或書局翻閱、考趣。 10/26 03:13
44F:→ Rhadamanthuz:那麼是哪位學者的論點呢? 能否透露一下? 小伍? 10/26 03:14
45F:→ Eventis:不過這一段應該還是在筆記上找不到,另外去問問題記下來的. 10/26 03:14
46F:→ Eventis:係啊係啊........ 10/26 03:15
47F:→ Rhadamanthuz:嗯 是小伍 那我再翻翻其他新版的民總教科書... 10/26 03:17
48F:→ Rhadamanthuz:謝謝E大願意和我討論這個問題,您的見解蠻精闢的 佩服 10/26 03:18
49F:→ Eventis:....每次回頭看自己推一大堆的東西都會覺得毫無章法Orz.. 10/26 03:30
50F:→ Eventis:如果有起到討論的用處的話反而是我要感謝對方啊@@a 10/26 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