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boleo (還有多久?)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有關民法184條第一項及195條第一項的問題
時間Mon Oct 19 15:12:15 2009
各位好
之前我在自己社團的隱版內曾經跟別人一起討論過學弟曾做出一些傷害社團的言行
當時是民國93~95年的事情
而後來學弟在隱版看到
今年八月跑去告我,最近拿到簡易判決
法官以這兩條去判我要賠四萬元 (不可能賠得出來)
我想請問一下
當時法官是寫說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及說我辯稱文章僅有社團幹部
才能閱讀不足採是甚麼意思?
還有就是如果能證明他做的事情屬實
及證明那的確是隱版
這樣有辦法上訴成功嗎?
想請問民法的追訴期是多久呢?
如果我主張追訴期超過無效呢?
另外則是,從一開始學弟也沒有寄過存證信函給我
這樣程序上不會有問題嗎?
還有就是,學弟也沒任何證明為甚麼要我賠那個金額
這些直接自由心證就可?
感覺法官判的有點亂來..
謝謝大家幫忙
p.s.之前學弟在網路上妨害我名譽的案子已判下來,我最後選擇跟他和解
他卻馬上跑去拿這個去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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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I am not a Rossoneri why my blood is red and my eyes are bl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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