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iquesky (傻子)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腳踏車自己跌倒 機車撞上
時間Sat Oct 17 01:05:00 2009
先簡單說一下當時的狀況
A方為 機車駕駛員
B方為 腳踏車駕駛員
B方當時行駛在橋上的慢車道,但因為輪胎剛好壓到白線上的[反光玻璃球]
因該有人懂我想描述什麼吧 ↑
壓到後 中心不穩 變跌倒(往快車道方向倒)
A方剛好行駛在B方後方 (有閃)但 閃避不急 撞上B方
B方急救送醫不治
現在B方想用過失致死罪提告
我想問 這樣B方告的成嗎?
我方 就是A方
如果在做筆錄 或是其他事情 有需要如何小心填寫或口述(預防被吃死)
現在頭很亂 不知道有沒有問到該注意得重點>"<
重點是 要如何減輕 刑法 或是其他法律的歸咎呢?
A方真的只是好好的善良百姓
希望大家能夠幫幫我跟幫幫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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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做完一次筆錄了…
但現在警方又要求要在做一次筆錄 這樣是正常的嗎?
還是該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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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210.184
1F:→ yuusnow:看起來的確有過失致死,A方若有保持速限跟安全車距 10/17 01:16
2F:→ yuusnow:就不會撞上,跟對方和解吧,有和解法官會看情形量刑 10/17 01:17
3F:推 a386036:一般來說死亡很難沒有人背這條 10/17 01:33
4F:→ a386036:除非你證據力非常足夠堆翻 10/17 01:33
5F:→ a386036:不過通常非常難除非你可以找到第2個對象 10/17 01:34
6F:推 a386036:車放合法停車格有人酒價自撞死了,停車格的車主被起訴 10/17 01:36
7F:→ a386036:最近不久前有上新聞 10/17 01:36
8F:→ twsakura:樓上那件案例 車主已經不起訴處分了 這案子足足拖了1年半 10/17 03:40
9F:推 zazazas:那是因為合法停車格 如果是違停 大概就掰了 10/17 11:24
10F:→ uniquesky:不好意思 請問第2對象是指?目擊證人?還是? 10/17 11:45
11F:→ a386036:第2個事件關係人 比方說道路設計問題 10/17 13:04
12F:→ snowtoya:這就是過失致死了呀,後車撞前車是無法主張無過失的 10/17 13:58
13F:→ c8902058:高速公路上跳車被輾死,輾死人的車不必負責,欠缺期待可能 10/18 18:12
14F:→ c8902058:高速公路車速極快又事出突然,不可能期待一定能及時閃避 10/18 18:13
15F:→ c8902058:無此原因亦有此結果,不符條件因果關係,欠缺一般要件要素 10/18 18:14
16F:推 BUMAS:作筆錄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的是...絕對要咬定A方沒超速或任何違 10/19 21:49
17F:→ BUMAS:規...一定要說對方是突然倒在A方車前...雖然A很小心騎車也沒 10/19 21:50
18F:→ BUMAS:閃過...降低A方的過失程度...過失致死應該還是會判有罪的. 10/19 21:51
19F:→ BUMAS:但是輕重差很多...不過以我國實務來講...想緩刑一定要和解 10/19 21:53
20F:→ c8902058:反正就是盡量用[期待可能性]去爭.說明及時閃避的不可能 10/20 13:42
21F:→ uniquesky:嗯嗯~謝謝你們的解釋 10/21 01:28
22F:→ uniquesky:我想問 有什麼法律?或是交通法規明顯指示出機車與腳踏車 10/21 01:29
23F:→ uniquesky:的安全距離嗎? 10/21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