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ba541 (貝斯手小奇)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鬍子男事件衍生出之問題
時間Tue Oct 6 20:14:21 2009
要不要上Ptt是個人自己能決定的
沒有版主會強迫人一定要上吧
所以既然自己決定要上,那遵守板規很難嗎?
當然某些板規可能值得非議其正當性
但是如同推文中所質疑者,個人倒是認同地方板的交易規則
PTT可以說毫無審查個人創設帳號之個人資料
那麼為了可能因此伴隨而來的交易糾紛
要求先發自介文有何不可?
反正不發也沒關係啊
網拍網站何其多,不高興發自介文就不要在這賣啊
說到周鬍子事件
根據林鈺雄老師對於刑法311的評論
老師認為善意的要件比阻卻違法事由還要嚴格
因此如果可以將 善意
當作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那麼板主為了杜絕西斯板扭曲的約砲歪風
所以公佈此類信件以達殺雞儆猴之效果
我個人是覺得可以成立
不過違法性階層畢竟是價值衡量
說實話也可能有人認為沒有成立
況且以善意 或是鄭逸哲老師說的行為有價值
當作阻卻違法事由,可能尚不得獲得實務的贊同
蠻好奇周鬍子會不會對西斯版板主採取法律途徑
蠻想看看如果的進了法院
法官會怎麼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24.12
1F:→ Rhadamanthuz:為了避免交易糾紛就要自介? 你的想法跟市儈有何不同? 10/06 20:37
2F:→ Rhadamanthuz:契約訂定為雙方當事人意思形成自由,既定約雙方皆立 10/06 20:38
3F:→ Rhadamanthuz:於對等地位,那麼交易他方依汝之邏輯亦應寫篇自介。 10/06 20:40
你了不起就去當板主啊
而且板主管板那麼辛苦,板主有交易糾紛說不定還會牽扯到他
既然如此用自介的方式杜絕可能的投機者,試問有何不可你說啊
你以為每個人都愛上法庭都愛告人喔
你以為有法律就不會有人做壞事喔
不爽這種板規就不要在這賣我又不是沒講過
你倒是說說看你貢獻PTT多少錢啊
免費讓你使用資源還嫌我實在不知道要說什麼
還有市儈居間牟利,試問板主賺了什麼?
維護交易安全用心良苦還要被批評,真搞不懂怎麼會有你這種人
4F:→ ikehunting:講得有點太遠了。刑法311的善意還都只是阻卻違法的 10/06 20:42
5F:→ ikehunting:必要條件,而非充要條件。 10/06 20:42
6F:→ ikehunting:拿去阻卻其他犯罪違法,311條又不是住海邊的, 10/06 20:43
7F:→ ikehunting:就算拿310來比,鬍子告誹謗罪成罪可能性還滿高的。 10/06 20:44
8F:→ ikehunting:講穿了,人家沒結婚,高興約炮干卿底事? 10/06 20:45
9F:→ ikehunting:一群人以為網路上就變法外之地,到時候人家出面 10/06 20:45
10F:→ ikehunting:轉載的、懶人包的、當版主的,全被告進去加重誹謗 10/06 20:46
林鈺雄老師是說善意似乎比正當防衛要件來的嚴格
因此我才會有想法把善意為利益侵害的行為拿來當作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畢竟違法性階層判斷的是利益衡量
但這並不代表把311拿來阻卻其他犯罪
此外
鄭逸哲老師認為只要善意一概不罰,所以就他而言似乎是充要條件
11F:→ Rhadamanthuz:難道有天規定凡使用法院廁所者,皆須在門口簽名方可使 10/06 20:46
12F:→ ikehunting:到時候拿哪一條抗辯?公益事項還是合理評論? 10/06 20:46
就你論述就是真實啊
不過可能涉於私德,因此大概就合理評論吧
但有沒有逾越必要此度可能就有爭執了
13F:→ Rhadamanthuz:用?不簽名那是你家的事,去別得地方,就不准用,妥嗎? 10/06 20:47
14F:→ Rhadamanthuz:專門找事嗆我 嗆的點還蠻弱的.... 10/06 20:49
15F:→ Rhadamanthuz:難道版規就可無限上綱? 動用私刑? 10/06 20:51
16F:→ Rhadamanthuz:在下比較有興趣的是 版規是否違反法律? 版主的行為 10/06 20:52
17F:→ Rhadamanthuz:是否違反法律? 你的文義都沒有琢磨太多的法律點... 10/06 20:53
法院的廁所跟PTT的板規都可以混為一談
對啊我超弱的,但不會弱到把廢文自刪
也不會刪噓文
質疑的點都無法說明清楚
還怪別人討論不夠專業
你真覺得板規有動用私刑之嫌怎麼還在這裡
快去幫助鬍子先生去伸張你的正義啊
※ 編輯: kaiba541 來自: 61.216.4.226 (10/06 23:18)
18F:→ ikehunting:算了,你高興就好。 10/06 23:33
19F:推 JackeyChen:亂入,原PO蠻多地方放大絕招喔... 10/06 23:37
20F:→ Eventis:違法性的判斷不完全是利益衡量,"殺一人,救萬民",無論如何 10/06 23:49
21F:→ Eventis:都還是實實在在的271. 10/06 23:49
22F:→ Eventis:衡量放進來之前要清楚的知道採三階論時,阻卻違法係對刑事 10/06 23:50
23F:→ Eventis:不法的"例外"正當化事由,要以整個法秩序規範為前題,論理上 10/06 23:51
24F:→ Eventis:又不能流於打高空戴高帽,拿一個價值準則就想帶過,會實質上 10/06 23:52
25F:→ Eventis:架空第一階構成要件審查對於犯罪行為表徵的鑑別機能. 10/06 23:53
26F:→ kaiba541:你說的沒錯,但是二階論者對於該當性的價值顯然有異 10/07 00:02
27F:→ kaiba541:我也沒有專業到自創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只是剛好想到 10/07 00:04
28F:→ kaiba541:既然善意要件的嚴格程度都高於正當防衛了,但為何不能是 10/07 00:04
29F:→ kaiba541:可以討論的事由呢? 10/07 00:05
30F:→ Eventis:但是在特別把違法性提出來討論時,就已經不是用二階的負面 10/07 00:17
31F:→ Eventis:不法構成要件的概念了:) 10/07 00:17
32F:→ Eventis:而且真要說二階,雖然說對不起車神,不過引述另一位老師,"此 10/07 00:19
33F:→ Eventis:在德國為少數說,或可謂,沒人說"....(逃) 10/07 00:20
34F:→ Eventis:何況善意的免責應屬311的法規特別規定,依刑法57條第1款的 10/07 00:27
35F:→ Eventis:量刑例示規定觀之,顯然在一般情況,行為人的動機或目的並非 10/07 00:27
36F:→ Eventis:成立與否的重要關鍵,更何況,仿車神老師書中的文筆,若法院 10/07 00:30
37F:→ Eventis:贊同此項論點,無異於透過裁判向外宣示一項原則,即,縱行為 10/07 00:30
38F:→ Eventis:與現行法令有所牴觸,若係出於善意,則不罰.要之,行為人主觀 10/07 00:31
39F:→ Eventis:上自認有善意時,便可能為本來法所不許的行為;就法律的預防 10/07 00:32
40F:→ Eventis:效用而言,單憑行為人的善意就要法律迴避不去回應其法敵對 10/07 00:33
41F:→ Eventis:意識,亦不去制裁其客觀上法益實害或法益危險的行為,"心裡 10/07 00:35
42F:→ Eventis:就是會覺得怪怪的"(老實說我愛死這個形容方式了XD) 10/07 00:35
43F:→ Eventis:或者,不用這個形容詞,用空泛的指摘來說,這樣刑法還有什麼 10/07 00:37
44F:→ Eventis:法益保護的機能可言呢? 10/07 00:37
45F:→ kaiba541:我可以寄信給你討論嗎? 我覺得你好厲害但這邊不方便 10/07 00:37
46F:→ Eventis:刑法311之所以作這樣的認定,毋寧是在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的 10/07 00:38
47F:→ Eventis:衝擊間,價值選擇與形成的結果. 10/07 00:39
48F:→ Eventis:Orz...我只是碎嘴而已,厲害的都不喜歡說這麼多話>.<~~~~~ 10/07 00:39
49F:→ Eventis:板上好多高手都是不發言則已,一發言一兩句就釘到要害這樣. 10/07 00:41
50F:→ wjck00383:回答附理由總比直接下結論好,也方便從中看出思考脈絡。 10/07 00:49
51F:→ wjck00383:只是有關刑法上妨害名譽的問題,自己傾向用憲法解決。比 10/07 00:53
52F:→ wjck00383:較不會在幾階幾階中打轉。合理評論原則與實際惡意原則都 10/07 00:55
53F:→ wjck00383:是已經繼受過來的判斷標準。尤其是誹謗的對象是公眾或非 10/07 00:57
54F:→ wjck00383:公眾;牽涉公益或私益?能做更細緻化的區分,並不是壞事。 10/07 00:58
55F:→ kaiba541:我覺得我國並未繼受到真實惡意原則 10/07 01:00
56F:→ kaiba541:釋字509跟美國的真實惡意原則差太多了 10/07 01:01
57F:→ kaiba541:最重要舉證責任的負擔就不同了 10/07 01:02
58F:→ wjck00383:最高法院93臺非162號判決揭示真實惡意原則是法院立場。 10/07 01:11
59F:→ wjck00383:最高法院97台上998號判決也同此見解。然我也認為我國最 10/07 01:17
60F:→ wjck00383:高法院對真實惡意的詮釋不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深 10/07 01:19
61F:→ wjck00383:刻,要能充分理解真實惡意原則的旨趣,直接閱讀聯邦最高 10/07 01:20
62F:→ wjck00383:法院的判決書揣摩,是個人學習上較建議的方式。 10/07 01:22
63F:噓 vinnytim:純噓版主那句 10/07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