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yulin (~叛逆夜貓~)
看板LAW
標題[請益] 商品製造人責任
時間Sun Oct 4 22:03:05 2009
民法第191之1條:商品製造人 - 推定過失責任
與消保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 - 無過失責任
其中商品製造人與企業經營者有何不同呢?
消保法算是特別法可完全取代民法第191之1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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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73.25
1F:→ Okawa:您還是先去翻翻民法債編總則的教科書 看了不懂再來問吧..... 10/04 23:37
2F:→ ryulin:^^"" 我是電機系的自修生 手邊的書並沒有寫 若沒有人可以 10/05 08:32
3F:→ ryulin:幫忙的話 週末我會找時間去國圖找的^^" 10/05 08:32
4F:→ Eventis:民法那條朱伯伯說是在消保法制訂後,認為這個類型太重要才 10/05 12:35
5F:→ Eventis:又回到民法推動這條的立法(其實他對此條頗有微詞XD);不過 10/05 12:39
6F:→ Eventis:在消費關係時,優先適用消保法第7條以下關於商品製造人責任 10/05 12:40
7F:→ Eventis:應較符合法規範的意旨. 10/05 12:40
8F:推 desirecity:簡言之 推定過失就是可以舉證推翻 無過失責任就是沒 10/06 00:24
9F:→ desirecity:過失也要負責 10/06 00:24
10F:→ Eventis:消保法也可以舉證啊,舉證無過失->減輕給付;舉證為非當時科 10/06 17:00
11F:→ Eventis: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消保法本身是嚴格責任而 10/06 17:01
12F:→ Eventis:不是結果責任這種絕對的無過失責任. 10/06 17:04
13F:→ Eventis:(可以比較核子損害賠償法11條) 10/06 17:05
14F:→ Eventis:Orz.有漏字,如果舉證當今科技專業水準皆不及那就沒得賠了. 10/06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