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kgameover (斯斯萊傑有四種)
看板LAW
標題[討論] 詐欺的一個判決
時間Sun Oct 4 14:06:18 2009
最高法院94年台上4023號判決
文中的段落事實大概是
歹徒帶著被害人到提款機前
以強暴.脅迫之手段.逼被害人供出提款卡密碼
領走帳戶內金錢
判決內是贊成有刑法339之2的適用
但是我的問題是
這樣子跟強盜罪有何不同?
強盜罪TB是以強暴脅迫等使他人不能抗拒
而使其交付
這不也是這樣?
指示交付的手法是由提款機內領出
況且.339之篇章為"詐欺"
詐欺的定義為
施詐術
使他人陷於錯誤
因錯誤而處分財產
受損害
但此事件中
行為人並無施詐術
且並未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因錯誤交付其財產
這點就很奇怪
還是說
339之2並沒有在"詐欺"的這個規範之中呢?
希望有深入研究的版友們~能幫小弟解決這個疑問@@
不才還請各位多多包含@@
先謝謝大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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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89.138
1F:推 a00503330:照案子看來應該是強盜比較有可能~ 10/04 14:57
2F:→ a00503330:至於盜領提款機,因提款機只認卡,不具辨識身分,所以不構 10/04 14:58
3F:→ a00503330:成竊盜或是詐欺或是339條之2 10/04 15:01
4F:→ a00503330:339條之2 應該是指偽造或變造卡片,進而盜領的情形而言 10/04 15:02
5F:→ a00503330:盜領提款機部份是學說上見解(黃師),至於實務上則是採取 10/04 15:04
6F:→ a00503330:不同的見解,認為構成詐欺罪章(94台上字4023號) 10/04 15:06
7F:→ ikehunting:大佬,判決看仔細點,案件事實要細分 10/05 21:48
8F:→ a00503330:不是強盜罪~依學說說法可能構成無罪,依實務見解,則是 10/05 23:26
9F:→ a00503330:339條之2 10/05 23:26
10F:→ a00503330:看成強制他取財.. 10/06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