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kgameover (斯斯莱杰有四种)
看板LAW
标题[讨论] 诈欺的一个判决
时间Sun Oct 4 14:06:18 2009
最高法院94年台上4023号判决
文中的段落事实大概是
歹徒带着被害人到提款机前
以强暴.胁迫之手段.逼被害人供出提款卡密码
领走帐户内金钱
判决内是赞成有刑法339之2的适用
但是我的问题是
这样子跟强盗罪有何不同?
强盗罪TB是以强暴胁迫等使他人不能抗拒
而使其交付
这不也是这样?
指示交付的手法是由提款机内领出
况且.339之篇章为"诈欺"
诈欺的定义为
施诈术
使他人陷於错误
因错误而处分财产
受损害
但此事件中
行为人并无施诈术
且并未使被害人陷於错误并因错误交付其财产
这点就很奇怪
还是说
339之2并没有在"诈欺"的这个规范之中呢?
希望有深入研究的版友们~能帮小弟解决这个疑问@@
不才还请各位多多包含@@
先谢谢大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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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3.189.138
1F:推 a00503330:照案子看来应该是强盗比较有可能~ 10/04 14:57
2F:→ a00503330:至於盗领提款机,因提款机只认卡,不具辨识身分,所以不构 10/04 14:58
3F:→ a00503330:成窃盗或是诈欺或是339条之2 10/04 15:01
4F:→ a00503330:339条之2 应该是指伪造或变造卡片,进而盗领的情形而言 10/04 15:02
5F:→ a00503330:盗领提款机部份是学说上见解(黄师),至於实务上则是采取 10/04 15:04
6F:→ a00503330:不同的见解,认为构成诈欺罪章(94台上字4023号) 10/04 15:06
7F:→ ikehunting:大佬,判决看仔细点,案件事实要细分 10/05 21:48
8F:→ a00503330:不是强盗罪~依学说说法可能构成无罪,依实务见解,则是 10/05 23:26
9F:→ a00503330:339条之2 10/05 23:26
10F:→ a00503330:看成强制他取财.. 10/06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