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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繼承分成三種類,所以請先去詢問清楚看看你母親辦的是哪種繼承 (因為事件發生在民法修正之前,所以要搞清楚) 概括繼承:如果未於法定期間內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即為概括繼承。原則上概括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僅以繼承所得之遺產清 清償繼承債務,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剩餘, 則仍得繼承之。 拋棄繼承: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就屬於非 繼承人身分。 還有,姑且不論你外公的連帶保證人的債務確定日期,單單你外公過世的時候在民國90年 間:所以也不符合97年1月4日以後之繼承事件,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生代履 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的法定限定責任。所以這個主張也不大可能幫到妳。 基本上你前一篇文章所做的補充方法要說服法官相信你母親在繼承你外公遺產的時候 ,確實是不知悉此債務,我想會有舉證難度。因為法官會調查你外公所留下之遺產與 他所積欠的債務是否有明顯之不公平之情事。個案不同我也不知道詳細狀況不能給建議 (有例子是繼承30萬卻有3000萬的債務,法官才認定有不公平之情事) 而且你說你母親有填寫條約,你要注意的是,條約是無效的。必須在你外公過世,你母親 具備了繼承人資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超過三個月或是在你外公過世前所有的條約 或是聲請都是無效的,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法院也會裁定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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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103.246 ※ 編輯: yanginru 來自: 218.161.96.27 (10/03 21:17)
1F:推 count52:我其實想建議主張保證契約無效得說 既然原po都知到簽契 10/03 21:33
2F:→ count52:約時外公的身體狀況根本不太可能簽保證契約 那應該主張契 10/03 21:33
3F:→ count52:約無效 且比證明不知繼承債務容易的多吧 10/03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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