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ginru (星空幻羽)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保证人死亡子女之问题
时间Sat Oct 3 14:58:06 2009
你说的继承分成三种类,所以请先去询问清楚看看你母亲办的是哪种继承
(因为事件发生在民法修正之前,所以要搞清楚)
概括继承:如果未於法定期间内请限定或抛弃继承,即为概括继承。原则上概括承受
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
限定继承:继承人於知悉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向法院声请。仅以继承所得之遗产清
清偿继承债务,不足部分,继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财产清偿;如剩余,
则仍得继承之。
抛弃继承:继承人於知悉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後,就属於非
继承人身分。
还有,姑且不论你外公的连带保证人的债务确定日期,单单你外公过世的时候在民国90年
间:所以也不符合97年1月4日以後之继承事件,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死亡後始发生代履
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的法定限定责任。所以这个主张也不大可能帮到你。
基本上你前一篇文章所做的补充方法要说服法官相信你母亲在继承你外公遗产的时候
,确实是不知悉此债务,我想会有举证难度。因为法官会调查你外公所留下之遗产与
他所积欠的债务是否有明显之不公平之情事。个案不同我也不知道详细状况不能给建议
(有例子是继承30万却有3000万的债务,法官才认定有不公平之情事)
而且你说你母亲有填写条约,你要注意的是,条约是无效的。必须在你外公过世,你母亲
具备了继承人资格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声请,超过三个月或是在你外公过世前所有的条约
或是声请都是无效的,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法院也会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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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103.246
※ 编辑: yanginru 来自: 218.161.96.27 (10/03 21:17)
1F:推 count52:我其实想建议主张保证契约无效得说 既然原po都知到签契 10/03 21:33
2F:→ count52:约时外公的身体状况根本不太可能签保证契约 那应该主张契 10/03 21:33
3F:→ count52:约无效 且比证明不知继承债务容易的多吧 10/03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