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zaz12345 (仁)
看板LAW
標題[請益] 保證人死亡子女之問題
時間Sat Oct 3 14:15:59 2009
標題講不太清楚~敬請見諒
事情是這樣的....
我媽那邊的兄弟向銀行借一筆錢(而且兄弟互相作保人)~但我媽沒參予
然後搞到最後.....動歪腦筋動到我外公身上(作保人借錢還債)
然後當時我外公已經病的很重了~根本意識不清了(時間點都有去查過)
所以我們懷疑當時....我媽媽那邊的兄弟是自己簽名~外公畫押
也就是上面過程~我媽當時根本就不知道
我們是收到討債公司的通知
才得知我外公(以往生 民國90年死)當時有做保證人
然後我家這邊跟我媽親戚那邊根本沒有金錢往來
無緣無故多了這筆債...真的覺得很不公平!!!!
我想知道我媽未來可以走哪條路?替自己申訴
PS.而且我媽結婚的時候~好像就有類似簽放棄繼承的條約~
但那個好像不是"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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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147.210
※ 編輯: azaz12345 來自: 59.127.147.210 (10/03 14:21)
1F:→ twsakura:拋棄繼承的效力只限於本人 你先去看看令堂簽的是哪一種 10/03 15:29
2F:→ twsakura:你可以參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條之1~之3 應該有你需要的 10/03 15:36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
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我們是收到討債公司的通知才知道外公被拿來當保人
事先毫無所知外公有任何債務
這條路可否呢?
※ 編輯: azaz12345 來自: 59.127.147.210 (10/03 16:31)
3F:推 count52:放棄繼承的條約是無效的喔 10/03 18:09
4F:→ count52:放棄繼承首先要有繼承人資格 10/03 18:10
5F:→ count52:你媽結婚時還不是繼承人吧 10/03 18:10
6F:→ yanginru:你媽什麼時候結婚的?在你外公死了三個月內的才有效.... 10/03 21:02
7F:→ yanginru:你母親該不會簽的是婚前協議書吧? 10/03 21:02
8F:→ yanginru:而且條約是無效的,必須要在具有繼承人資格的時候向法院 10/03 21:03
9F:→ yanginru:提出,如果在人死之前的所有條約條款,或者向法院提出, 10/03 21:03
10F:→ yanginru:都是無效,也會被法院給駁回的。你後面捕的我有在下面回 10/03 21:04
11F:→ yanginru:我只能說你母親要證明在繼承的時候不知道有這債務的存在 10/03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