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su1980 (阿詔)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急問! 8年前的房客近日來敲門要錢~不堪 …
時間Sat Oct 3 11:47:43 2009
※ 引述《ricovirus (Start from here)》之銘言:
: 請問
: zickww:對方沒請求權了,因為已經過了時效了,
: ^^^^^^^^^^^^^^^^^^^^^^^^^^^^^^^^^^^
: 是否就表示對方已經喪失跟我們要錢的權利了,我們已經可以不用擔心了呢?
: 但是對方又說他問過律師,追溯期有15年,是什麼意思呢?
: 附帶一提,今天聽鄰居說,對方偷偷說其實她根本就已把合約弄丟了.
: 她只是假裝還持有合約而已.
: 但是她又在鄰居間到處放話說手上握有我們簽過要出錢的證據,
: 有這種四處造謠的房客真的很困擾!~
我來補充一下好了
一般請求權確實是15年
但是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它一年及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
是只有5年的請求權,所以你就形成了所謂的「抗辯權」
可以主張時效已經消滅,不需還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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