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yulin (~叛逆夜貓~)
看板LAW
標題[請益] 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者之責任能力
時間Wed Sep 30 16:05:45 2009
民法將原本有關禁治產之規定
更改為受監護及輔助宣告
原本禁治產者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需設法定代理人
其民事上責任能力也依據民法第187條
依其有無識別能力而定 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但更易為受監護及輔助宣告後
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者
是否就都不需設法定代理人?
而僅設有監護人及輔助人
那麼當受監護(無行為能力)及輔助宣告(準限制行為能力)者
發生了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是否有民法第187條之適用?
其無法定代理人者,該如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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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79.81
1F:→ Eventis:依民1113準用民1098,"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 09/30 16:11
2F:→ Eventis:定代理人。" 09/30 16:11
3F:→ ryulin:感謝指點~!! 那麼受輔助宣告者無此條之適用該如何負責呢~? 09/30 16:15
4F:→ Eventis:但在輔助宣告因為係採負面表列對重大財產行為或其它指定的 09/30 16:16
5F:→ Eventis:行為列舉限制,且1113-1刻意只準用1098II,在類推適用或不適 09/30 16:17
6F:→ Eventis:用間,竊以為較傾向不適用. 09/30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