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yulin (~叛逆夜猫~)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受监护及辅助宣告者之责任能力
时间Wed Sep 30 16:05:45 2009
民法将原本有关禁治产之规定
更改为受监护及辅助宣告
原本禁治产者为无行为能力之人
需设法定代理人
其民事上责任能力也依据民法第187条
依其有无识别能力而定 与法定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但更易为受监护及辅助宣告後
受监护及辅助宣告者
是否就都不需设法定代理人?
而仅设有监护人及辅助人
那麽当受监护(无行为能力)及辅助宣告(准限制行为能力)者
发生了民事上的侵权行为
是否有民法第187条之适用?
其无法定代理人者,该如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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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79.81
1F:→ Eventis:依民1113准用民1098,"监护人於监护权限内,为受监护人之法 09/30 16:11
2F:→ Eventis:定代理人。" 09/30 16:11
3F:→ ryulin:感谢指点~!! 那麽受辅助宣告者无此条之适用该如何负责呢~? 09/30 16:15
4F:→ Eventis:但在辅助宣告因为系采负面表列对重大财产行为或其它指定的 09/30 16:16
5F:→ Eventis:行为列举限制,且1113-1刻意只准用1098II,在类推适用或不适 09/30 16:17
6F:→ Eventis:用间,窃以为较倾向不适用. 09/30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