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15 (蘋果樹)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物權法定主義的修正
時間Mon Sep 28 11:11:51 2009
民法第757條修正前條文:
「物權,除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
民法第757修正後條文: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這是意指原本物權因攸關國家經濟制度之穩定,所以採取之法定主義,
於修法後已非物權法定主義,而是人們也可依習慣創設了嗎?
有什麼情況物權是可依習慣創設的呀~?
大家對此條文的更易有什麼見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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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78.7
1F:推 a00503330:我記得物權法中間的部份,很多都有依習慣的但書之類的 09/28 11:33
2F:→ a00503330:畢竟物權是很生活化,為了順應民情所規範的~ 09/28 11:34
3F:→ lighthouse:最高限額抵押就是先有習慣才法條明文化的 09/28 11:49
4F:→ RobertAlexy:祭祀公業 09/28 11:57
5F:→ Eventis:這個我有問過肉圓,老師是說這段在修法登記機關有配合承諾, 09/28 13:48
6F:→ Eventis:以後對於交易習慣上漸漸慣行的物權登記機關會配合調查登記 09/28 13:49
7F:→ Eventis:但是解釋上仍然還是偏向物權法定,這裡只是把以前擴張將法 09/28 13:50
8F:→ Eventis:的解釋包括"習慣法"的說法明文化,不過對這個修法的批評,也 09/28 13:51
9F:→ Eventis:可以參考謝哲勝老師的文章. 09/28 13:52
10F:→ Eventis:然後物權法定的人都會拿最高限額抵押權來說你看,法定也不 09/28 13:52
11F:→ Eventis:影響什麼啊,你看法院也承認啊Orz...不過實際上這個還是立 09/28 13:56
12F:→ Eventis:居於抵押權的基礎上,對其內涵不作嚴格的解釋,實際上還是不 09/28 13:56
13F:→ Eventis:容其自由創設的可能,骨子裡仍然是物權法定主義的思考. 09/28 13:58
14F:→ Eventis:忘了附註一下,最後這幾句是我個人的牢騷. 09/28 14:01
15F:→ Eventis:補一下上述謝師的文章,"民法物權編(通則章)修正綜合評析", 09/28 18:11
16F:→ Eventis:月旦法學雜誌,no.167,2009/4,pp.108-126 09/28 18:12
17F:→ jackygrap:基本上,這個規定嚴格說來還是物權法定主義,只是納入 10/01 08:24
18F:→ jackygrap:了"習慣法"這個範疇,讓條文活化點罷了。王的書有提 10/01 08:25
19F:→ Eventis:謝在全修法前的物權也有提,緩和的物權法定主義,就是納入習 10/01 21:17
20F:→ Eventis:慣法;立法理由也明示是習慣法. 10/01 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