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15 (苹果树)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物权法定主义的修正
时间Mon Sep 28 11:11:51 2009
民法第757条修正前条文:
「物权,除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民法第757修正後条文:
「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
这是意指原本物权因攸关国家经济制度之稳定,所以采取之法定主义,
於修法後已非物权法定主义,而是人们也可依习惯创设了吗?
有什麽情况物权是可依习惯创设的呀~?
大家对此条文的更易有什麽见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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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78.7
1F:推 a00503330:我记得物权法中间的部份,很多都有依习惯的但书之类的 09/28 11:33
2F:→ a00503330:毕竟物权是很生活化,为了顺应民情所规范的~ 09/28 11:34
3F:→ lighthouse:最高限额抵押就是先有习惯才法条明文化的 09/28 11:49
4F:→ RobertAlexy:祭祀公业 09/28 11:57
5F:→ Eventis:这个我有问过肉圆,老师是说这段在修法登记机关有配合承诺, 09/28 13:48
6F:→ Eventis:以後对於交易习惯上渐渐惯行的物权登记机关会配合调查登记 09/28 13:49
7F:→ Eventis:但是解释上仍然还是偏向物权法定,这里只是把以前扩张将法 09/28 13:50
8F:→ Eventis:的解释包括"习惯法"的说法明文化,不过对这个修法的批评,也 09/28 13:51
9F:→ Eventis:可以参考谢哲胜老师的文章. 09/28 13:52
10F:→ Eventis:然後物权法定的人都会拿最高限额抵押权来说你看,法定也不 09/28 13:52
11F:→ Eventis:影响什麽啊,你看法院也承认啊Orz...不过实际上这个还是立 09/28 13:56
12F:→ Eventis:居於抵押权的基础上,对其内涵不作严格的解释,实际上还是不 09/28 13:56
13F:→ Eventis:容其自由创设的可能,骨子里仍然是物权法定主义的思考. 09/28 13:58
14F:→ Eventis:忘了附注一下,最後这几句是我个人的牢骚. 09/28 14:01
15F:→ Eventis:补一下上述谢师的文章,"民法物权编(通则章)修正综合评析", 09/28 18:11
16F:→ Eventis:月旦法学杂志,no.167,2009/4,pp.108-126 09/28 18:12
17F:→ jackygrap:基本上,这个规定严格说来还是物权法定主义,只是纳入 10/01 08:24
18F:→ jackygrap:了"习惯法"这个范畴,让条文活化点罢了。王的书有提 10/01 08:25
19F:→ Eventis:谢在全修法前的物权也有提,缓和的物权法定主义,就是纳入习 10/01 21:17
20F:→ Eventis:惯法;立法理由也明示是习惯法. 10/01 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