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e315 ( )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關於民法第1114條
時間Wed Sep 23 16:46:05 2009
關於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
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想請教一下第二款
甲之子乙與丙結婚後戶籍遷出不與父母同居
丙並沒有和甲同住
請問丙對甲有負扶養義務嗎?
依第二款應該是沒有,不曉得對不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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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35.154
1F:→ lorcas:言下之意媳婦不用照顧公婆,你可以直接說... 09/23 17:24
2F:→ ice315:我是請教阿 所以我這樣想是對的嗎? 不是實際情況 謝謝 09/23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