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e315 ( )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关於民法第1114条
时间Wed Sep 23 16:46:05 2009
关於民法第1114条
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一、直系血亲相互间。二、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
同居者,其相互间。三、兄弟姊妹相互间。四、家长家属相互间。
想请教一下第二款
甲之子乙与丙结婚後户籍迁出不与父母同居
丙并没有和甲同住
请问丙对甲有负扶养义务吗?
依第二款应该是没有,不晓得对不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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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35.154
1F:→ lorcas:言下之意媳妇不用照顾公婆,你可以直接说... 09/23 17:24
2F:→ ice315:我是请教阿 所以我这样想是对的吗? 不是实际情况 谢谢 09/23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