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不作為犯與間接故意的差異?
時間Wed Sep 23 01:01:20 2009
※ 引述《Hambowbow (想閃人了)》之銘言:
: 如果瓦斯工人來家裡裝瓦斯
: 嘴裡叼根菸
: 不慎引起瓦斯爆炸
: 請問這是"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的間接故意
: 還是"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的不作為犯
: ^^^^^^^^^^^^^^^^^^(應該有吧)
: 我覺得好像都解釋的通
: 請問這兩項之間的差異在??
: 第一次上版發文
: 不妥之處請多指教
借問同樣場景
路人甲或屋主 看到瓦斯工人抽煙而不阻止, 或阻止不力, 或未向負責機構告發
稍後發生瓦斯爆炸
是否為共犯? 間接故意? 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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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8.26.234.72
1F:→ wjck00383:不作為犯須探討行為人是否有保證人地位的問題。而行為人 09/23 01:52
2F:→ wjck00383:係路人或屋主,保證人地位判斷結果顯然大不相同。又保證 09/23 01:55
3F:→ wjck00383:地位可分為兩種大類型。其一係對法益的無助狀態有支配, 09/23 01:55
4F:→ wjck00383:其二係對特定危險源的擴散有支配。路人顯然兩者都沒有, 09/23 01:56
5F:→ wjck00383:不成立犯罪。屋主目睹瓦斯工人在屋內抽菸並裝設瓦斯,雖 09/23 02:03
6F:→ wjck00383:公共危險罪保障的是社會法益,惟行為人是屋主,對自宅中 09/23 02:04
7F:→ wjck00383:有瓦斯工叼菸裝瓦斯可能導致的法益無助狀態,不應認為其 09/23 02:06
8F:→ wjck00383:無支配而沒有保證人地位,進而允許屋主不阻止。應認為屋 09/23 02:09
9F:→ wjck00383:主不阻止,成立不作為犯較妥。至於不作為犯的主觀不法構 09/23 02:10
10F:→ wjck00383:成要件與參與型態問題,林鈺雄老師的新刑法總則初版, 09/23 02:11
11F:→ wjck00383:頁520、521、529以下有說明。另屋主如有阻止卻仍不免憾 09/23 02:13
12F:→ wjck00383:事發生,則應另當別論處理。本題真是大哉問,獻醜了。 09/23 02:15
13F:→ CKun:謝謝精闢見解 09/24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