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温水煮青蛙)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不作为犯与间接故意的差异?
时间Wed Sep 23 01:01:20 2009
※ 引述《Hambowbow (想闪人了)》之铭言:
: 如果瓦斯工人来家里装瓦斯
: 嘴里叼根菸
: 不慎引起瓦斯爆炸
: 请问这是"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的间接故意
: 还是"对於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的不作为犯
: ^^^^^^^^^^^^^^^^^^(应该有吧)
: 我觉得好像都解释的通
: 请问这两项之间的差异在??
: 第一次上版发文
: 不妥之处请多指教
借问同样场景
路人甲或屋主 看到瓦斯工人抽烟而不阻止, 或阻止不力, 或未向负责机构告发
稍後发生瓦斯爆炸
是否为共犯? 间接故意? 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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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38.26.234.72
1F:→ wjck00383:不作为犯须探讨行为人是否有保证人地位的问题。而行为人 09/23 01:52
2F:→ wjck00383:系路人或屋主,保证人地位判断结果显然大不相同。又保证 09/23 01:55
3F:→ wjck00383:地位可分为两种大类型。其一系对法益的无助状态有支配, 09/23 01:55
4F:→ wjck00383:其二系对特定危险源的扩散有支配。路人显然两者都没有, 09/23 01:56
5F:→ wjck00383:不成立犯罪。屋主目睹瓦斯工人在屋内抽菸并装设瓦斯,虽 09/23 02:03
6F:→ wjck00383:公共危险罪保障的是社会法益,惟行为人是屋主,对自宅中 09/23 02:04
7F:→ wjck00383:有瓦斯工叼菸装瓦斯可能导致的法益无助状态,不应认为其 09/23 02:06
8F:→ wjck00383:无支配而没有保证人地位,进而允许屋主不阻止。应认为屋 09/23 02:09
9F:→ wjck00383:主不阻止,成立不作为犯较妥。至於不作为犯的主观不法构 09/23 02:10
10F:→ wjck00383:成要件与参与型态问题,林钰雄老师的新刑法总则初版, 09/23 02:11
11F:→ wjck00383:页520、521、529以下有说明。另屋主如有阻止却仍不免憾 09/23 02:13
12F:→ wjck00383:事发生,则应另当别论处理。本题真是大哉问,献丑了。 09/23 02:15
13F:→ CKun:谢谢精辟见解 09/24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