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5566 (法律新手愛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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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分居四年後,離婚及贍養費的問題
時間Sat Sep 19 01:41:54 2009
※ 引述《lisa00 (lisa)》之銘言:
: 分居四年後的今天,我終於覺得,是該離婚了!
: 當初..92年結婚,93年中他開始去大陸出差
: 年底時,變成長期留在大陸工作,很少回台,
: 我要求一起去大陸,可是他拒絕,連公司的住址及電話都不透露
: 因此我94年中搬回娘家,這樣的情況下,我可以離婚並且請求贍養費嗎?
: 謝謝回答!!
1.離婚可以,就算沒構成惡意遺棄,也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事由
2.贍養費要是因離婚而使你陷於生活困難,這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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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17.29
1F:推 lisa00:感謝你回文 那麼再請問一下 可否請求精神賠償? 09/19 04:46
2F:推 lisa00:還是..難道..只能自己選擇認命簽字.. 09/19 05:03
討論要不要上法院前,首先你要知道你有什麼權利
1.婚姻存續期間他有無給你一些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
2.有無孩子?有的話離婚後想歸誰?
3.結婚之初有無約定夫妻財產制?這牽涉到你們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
4.贍養費..等等
你可以好好想想
他有無意願跟你協議離婚?
以上這些點可否透過跟他協議而成?
他有沒有可能藉故隱匿財產而裝窮?
如果以上否定
你就可能要考慮走法院一途
畢竟法院有公權力,可以調查他的財產狀況
倘若你無資力可請律師,也可以向住家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扶助
(無資力是指: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每月可處分的收入少於一定數額等)
至於你說的精神賠償,是可以的
但是必須有幾個要件
1.判決離婚
2.對方有過失
3.你無過失
以上
3F:推 scott2009:律師應該幾萬塊就可以幫你處理到好,你不需要認命 09/19 06:23
※ 編輯: law5566 來自: 140.123.217.29 (09/19 08:50)
4F:推 lisa00:謝謝你回文!現在的情形是我們各過各的,沒小孩..他很願意離 09/19 15:43
5F:→ lisa00:但,要我無條件簽字,若請求賠償,他算在台無工作&資產.. 09/19 15:50
6F:→ lisa00:而我名下有間親人掛名的房子(婚後掛的)若真的打官司..會不 09/19 15:53
7F:→ lisa00:會我還要賠他錢..也害親人的房子不見了.. 09/19 15:55
8F:→ law5566:如果那房子屋你親人名字 可以確定的是不會害到他! 09/19 20:01
9F:→ lisa00:在我名下的房子實際上是親人的,所以若打離婚官司,我怕他會 09/20 00:18
10F:→ lisa00:用是婚後的財產,而要我分一半給他..(另真的謝謝你回文) 09/20 00:21
11F:→ lisa00:!有pttlifelaw,po錯版的話..請見諒..新手...><"..對不起.. 09/20 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