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vewei (蟹子)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校方修改學則一問。
時間Thu Sep 17 19:07:48 2009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各位大大。
在入學的時候學校學則裏面規定,學生成績優異,在大學期限修完全部學分,
可以提早畢業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
一個學生就因為這個學則規定而很努力的準備,想要提早出社會分擔家計。
成績也不錯,都是班上前三名。之後在大二的時候校方突然想要修改學則,
規定再不可以提早畢業,針對每個年紀的學生。
(1)請問校方可以這樣規定嗎?校方的新規定實施在舊生,這樣對努力念書想要
提早畢業的學生來說,很不公平!新規定是否實施在應屆新生來得恰當。
(2)請問這樣有違法大學法嗎?
大學法試行法則第二十條之大學招收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
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縮短其修業年限。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
修業期限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成績優異者,大學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准其提前畢業。
(3)請問有哪個法規可以跟校方談判?
謝謝,勞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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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vewei 來自: 163.24.253.55 (09/17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