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g622 (獨居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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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關於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時間...有疑問
時間Sun Aug 30 01:09:20 2009
※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作者: king622 (獨居飲者) 看板: part-time
標題: [問題] 關於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時間...有疑問
時間: Sun Aug 30 01:02:10 2009
第十五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問題:
工讀未滿三個月 沒有明確規定 應該在幾天前告知
那麼 是否只要即日告知就可以了?
問題二:
雇主現以離職太晚講 會造成公司損失 那麼公司損失
是否應該提出具體證據 比如財務報表 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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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ing622:補充說明一下...其實就是個未滿一個月的工讀生.. 08/30 02:20
2F:→ king622:如此會有什麼"營運上的損失"嗎 08/30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