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g622 (独居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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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关於劳基法规定的离职时间...有疑问
时间Sun Aug 30 01:09:20 2009
※ [本文转录自 part-time 看板]
作者: king622 (独居饮者) 看板: part-time
标题: [问题] 关於劳基法规定的离职时间...有疑问
时间: Sun Aug 30 01:02:10 2009
第十五条 (劳工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第十六条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问题:
工读未满三个月 没有明确规定 应该在几天前告知
那麽 是否只要即日告知就可以了?
问题二:
雇主现以离职太晚讲 会造成公司损失 那麽公司损失
是否应该提出具体证据 比如财务报表 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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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10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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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ing622:补充说明一下...其实就是个未满一个月的工读生.. 08/30 02:20
2F:→ king622:如此会有什麽"营运上的损失"吗 08/30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