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IMA1002 (晚點再說)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發回再議
時間Sat Aug 29 20:04:20 2009
之前被人告網路毀謗
但因為已經過了刑事訴訟期6個月所以地檢署做不起訴處分,
原告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來函說發回再議?
我的疑問是這種很明顯過了起訴時間的為何高等法院會發回再議?
高等法院不會把當初不起訴的原因再看過嗎?
這樣是要地檢署重新開庭再審理還是地檢署可以再駁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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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91.112
1F:→ cedric1982:原告應該改成告訴人,上訴應該改成聲請再議, 08/30 00:54
2F:→ cedric1982:高等法院改成高等法院檢察署。 08/30 00:54
3F:→ cedric1982:再議有理由是撤銷原處分,命繼續偵查或起訴。 08/30 00:55
4F:→ cedric1982:究竟高檢署是用甚麼理由,我想應該有寫。 08/30 00:56
5F:→ cedric1982:不過原文作者並沒有引述,地檢署重新偵查後 08/30 00:57
6F:→ cedric1982:如果確如原文作者所言逾告訴期間,那仍可再為不起訴 08/30 00:58
7F:推 hcya:原po您確定事實的確是「很明顯」的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間嗎? 09/03 10:27
8F:→ hcya:告訴期間不是自誹謗時開始算,而是自告訴人「知悉犯人」開始 09/03 10:28
9F:→ hcya:算喔(參刑訴237) 09/03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