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IMA1002 (晚点再说)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发回再议
时间Sat Aug 29 20:04:20 2009
之前被人告网路毁谤
但因为已经过了刑事诉讼期6个月所以地检署做不起诉处分,
原告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来函说发回再议?
我的疑问是这种很明显过了起诉时间的为何高等法院会发回再议?
高等法院不会把当初不起诉的原因再看过吗?
这样是要地检署重新开庭再审理还是地检署可以再驳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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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2.91.112
1F:→ cedric1982:原告应该改成告诉人,上诉应该改成声请再议, 08/30 00:54
2F:→ cedric1982:高等法院改成高等法院检察署。 08/30 00:54
3F:→ cedric1982:再议有理由是撤销原处分,命继续侦查或起诉。 08/30 00:55
4F:→ cedric1982:究竟高检署是用甚麽理由,我想应该有写。 08/30 00:56
5F:→ cedric1982:不过原文作者并没有引述,地检署重新侦查後 08/30 00:57
6F:→ cedric1982:如果确如原文作者所言逾告诉期间,那仍可再为不起诉 08/30 00:58
7F:推 hcya:原po您确定事实的确是「很明显」的过了6个月的告诉期间吗? 09/03 10:27
8F:→ hcya:告诉期间不是自诽谤时开始算,而是自告诉人「知悉犯人」开始 09/03 10:28
9F:→ hcya:算喔(参刑诉237) 09/03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