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fmog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車禍責任
時間Wed Aug 26 23:57:41 2009
事情是這樣的
8/10 早上8點45 我騎車行經台北橋
打算到重慶北路右轉
當時上班時段車多
正逢下橋約10公尺處 我的時速很慢 算是在排隊下橋
突然右方有機車撞過來
我因此車倒也受傷 鎖骨斷成三節 且多處擦傷
警察到現場時 把車移開 並且兩次當我的面說
可以提告
對方不斷道歉 態度良好 表示全權負責
還帶禮盒探視
但今天 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 上面說
我和對方 兩方 皆涉嫌未保持安全距離
可是 我在直行 他從右邊撞過來 我怎麼保持安全距離呢
我也沒有超他車呀 就突然被撞了
很不懂怎麼會這樣判
對方因此態度大轉變 他說我也有錯!!!
說 當時沒有人證 如果我要告 就告吧.....
事故現場圖 有寫 對方承認撞我
這樣 我可以提告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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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那妳就告吧 有傷就能告了 08/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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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yamato5230:心疼學妹受傷了... 08/27 00:02
3F:推 sindyevil:你受傷你就贏了 提告吧 08/27 10:11
4F:→ nengneng:告他刑事 以刑逼民 他過失程度再輕都還是有刑責 08/27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