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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題一下^^;;; ※ 引述《frankmen123 (jone)》之銘言: : 通說認為竊盜所欲保護的法益為 : 1.所有人對於物的所有權關係 : 2.事實上持有人對於物的支配關係 基本上個人對這個沒有什麼疑問. : ps:所有權人在未獲得事實上持有人的同意 : 也有可能構成320竊盜 或是搶奪 強盜 但是這個結論似乎過快, 因為刑法320條文係"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並非"竊取他人或他人持有之動產者" 故而竊盜罪的成立,其行為客體的動產必須具備有"他人性"; 此他人性之判定係以民法上所有權之得喪變更為基礎; 由此衍生,即物之所有權人並不具有竊盜罪的行為人適格, "自己所有之物,縱於他人持有支配之中,但亦非屬他人的動產, 而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故若加以取走,亦無由構成本罪"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增訂五版,pp.309) 另附同見解供參考, 法務部公報第190期114-115頁,高雄地檢處法律問題研究意見, 法律問題:竊盜之客體,依法以竊取他人之動產為成立要件, 今有某食堂之漏稅帳簿,被市稅捐處扣留,於處理 中,某食堂店東唆使第三者將之竊去。或謂帳簿原 為某食堂之所有,縱令竊取,亦不構成竊盜罪。但 亦有主反對說者究將何從? 研究結果: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竊盜罪,其所保 護者雖為財產之監督權,與被害人之是否為財產之 所有人,初無直接關係,惟須行為人對於他人之財 產不法排除其支配而移置自己支配之下者,始足當 之。若原係自己所有之財產,在他人支配之下,對 之有竊取行為者,尚不能成立竊盜罪,此觀於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及「他人之動產」等要件,甚屬顯然。 原討論事項所述商店對於其業己被扣之漏稅帳簿私 自取回,除有偽造、變造文書或湮滅證據等行為, 應構成其他罪名外,尚難令負竊盜罪責。 法務部公報第190期115頁, 司法行政部法律研究室(60)台法研字第 077 號, 臺中地檢處法律問題研究意見 法律問題:某甲之房屋,因債務糾紛,經法院查封並點交給某 乙,點交之時,某甲經通知不到場,某甲屋內之物 ,經法院交某乙暫為保管,俟某甲領回,一日某甲 乘人不在時,將其物取回,並向法院告某乙侵占, 某甲除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偽造證據誣告罪外, 是否犯竊盜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竊盜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要件,若係自己所 有之動產,雖在他人支配之中,無論支配之 原因如何,均不得與他人之動產同視 (韓忠 謨著刑法各論第四○二頁參考) 。茲某乙暫 為保管之物,既為某甲所有,某甲乘人不在 時將之取回,與竊盜之構成要件不符。 研究結果:以甲說為當。 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84號刑事判決 "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之構 成要件,須所竊取者為他人之動產,始足當之。所謂他人之 動產,係指屬於他人所有之動產者而言。如為自己之動產, 並不因設定質權在他人占有中而謂為他人之動產,縱對此項 動產為竊取,亦不成立竊盜罪。... " " 本院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係以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構成要件。故 行為人所竊取之物必屬他人之動產,始能成立,如所竊取之 物為自己所有之動產,縱在他人占有中,亦與該罪之構成要 件有間,自難以該罪相繩。... 揆諸首開說明,該車之所有 權人仍屬被告,而非周明期,被告乘人不知,將之取回,乃 係取回其自己所有之動產,而非竊取他人之動產,自難論以 竊盜罪。乃原判決竟將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部分之判決撤銷 ,改判憑所認不能構成犯罪之事實,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 一項及其他相關法條,論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 三年,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 ,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 於被告罪刑部分撤銷,改判諭知被告無罪,以資糾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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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1F:→ Eventis:至於課堂的討論記憶中是舉所有權人在路上看到被其遺失或遭 08/26 14:07
2F:→ Eventis:竊的動產(ex.車),將之取走(ex.使用身上的舊鑰匙開走),有否 08/26 14:07
3F:→ Eventis:成立刑法320I普通竊盜罪吧. 08/26 14:08
4F:→ frankmen123:下次離題就 另外發文討論吧 08/27 10:33
5F:→ frankmen123:要討論他人之動產的話 有的討論了 但針對拖吊的話 08/27 10:34
6F:→ frankmen123:似乎有點離題 法律最重要是讓人懂 到底如何適用 08/27 10:38
7F:→ frankmen123:如果e大隊於上述結論太快了 在請問有查看過權利車案例 08/27 10:40
8F:→ frankmen123:了嗎? 若將車使用權交付他人 在竊回使用? 個案都不同 08/27 10:41
9F:→ frankmen123:法律也沒有絕對 08/27 10:41
10F:→ frankmen123:不過我相信 在law板題問都是想要確切一個方向 而不是 08/27 10:42
11F:→ frankmen123:似有似無的概念 在上述中 e大既然指出竊盜的判例研究 08/27 10:46
12F:→ frankmen123:應該要明確指出 其適用的方向概念 避免讓新鮮法律人 08/27 10:47
13F:→ frankmen123:提問的主文最後衍生與主文不搭 甚至離題 進而混亂 08/27 10:50
14F:→ Eventis:我想文內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這只在引申前述O大"他人動產"那 08/27 18:00
15F:→ Eventis:四字;如果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煩請洽刑分教科書或刑分老 08/27 18:01
16F:→ Eventis:師,財產犯罪系統裡面財物之"他人性"的概念及區分. 08/27 18:05
17F:→ frankmen123:有疑問快去問老師吧 不要轉貼一堆意見書 又叫人去看書 08/28 11:52
18F:→ Eventis:哪裡來的疑問,書都幫你貼在上面啦,這種東西反覆講也沒用:) 08/28 20:06
19F:→ Eventis:如果不想看熊貓書,甘老師那本體系刑法各論,褚劍鴻先生的分 08/28 20:08
20F:→ Eventis:則釋論,都有把財產犯罪總綱另外作講解,還是一樣請自行參考 08/28 20:09
21F:→ Eventis:至於叫人去看書,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如果本來寫的文字都看不 08/28 20:11
22F:→ Eventis:懂,那當然只能建議人去看書看得清楚點,畢竟書裡的篇幅比這 08/28 20:11
23F:→ Eventis:裡寫得多得多:) 08/28 20:11
24F:→ Eventis:竊盜罪的保護法益包括持有,與竊盜罪的客體需具有他人性,是 08/28 20:12
25F:→ Eventis:不同的兩個概念,所有人對自己所有之物,絕對不會成立竊盜既 08/28 20:13
26F:→ Eventis:遂,理由已述,不再贅言:) 08/28 20:13
27F:→ frankmen123:要回問題文 這樣寫就很好呀一開始沒打算寫清楚就別po 08/29 01:23
28F:→ frankmen123:板上提問不是人人都懂法律應用 不再贊文 08/29 01:24
29F:→ Eventis:請洽置底最後一篇公告.....(遠目) 08/29 02:59
30F:→ Eventis:事實上連本文都寫得很清楚了,推文只是重講一次而已. 08/29 03:01
31F:→ Eventis:所有的關鍵字本文都有喔啾咪:p 08/29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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