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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题一下^^;;; ※ 引述《frankmen123 (jone)》之铭言: : 通说认为窃盗所欲保护的法益为 : 1.所有人对於物的所有权关系 : 2.事实上持有人对於物的支配关系 基本上个人对这个没有什麽疑问. : ps:所有权人在未获得事实上持有人的同意 : 也有可能构成320窃盗 或是抢夺 强盗 但是这个结论似乎过快, 因为刑法320条文系"窃取他人之动产者" 并非"窃取他人或他人持有之动产者" 故而窃盗罪的成立,其行为客体的动产必须具备有"他人性"; 此他人性之判定系以民法上所有权之得丧变更为基础; 由此衍生,即物之所有权人并不具有窃盗罪的行为人适格, "自己所有之物,纵於他人持有支配之中,但亦非属他人的动产, 而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客体,故若加以取走,亦无由构成本罪"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增订五版,pp.309) 另附同见解供参考, 法务部公报第190期114-115页,高雄地检处法律问题研究意见, 法律问题:窃盗之客体,依法以窃取他人之动产为成立要件, 今有某食堂之漏税帐簿,被市税捐处扣留,於处理 中,某食堂店东唆使第三者将之窃去。或谓帐簿原 为某食堂之所有,纵令窃取,亦不构成窃盗罪。但 亦有主反对说者究将何从? 研究结果: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之窃盗罪,其所保 护者虽为财产之监督权,与被害人之是否为财产之 所有人,初无直接关系,惟须行为人对於他人之财 产不法排除其支配而移置自己支配之下者,始足当 之。若原系自己所有之财产,在他人支配之下,对 之有窃取行为者,尚不能成立窃盗罪,此观於刑法 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所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及「他人之动产」等要件,甚属显然。 原讨论事项所述商店对於其业己被扣之漏税帐簿私 自取回,除有伪造、变造文书或湮灭证据等行为, 应构成其他罪名外,尚难令负窃盗罪责。 法务部公报第190期115页, 司法行政部法律研究室(60)台法研字第 077 号, 台中地检处法律问题研究意见 法律问题:某甲之房屋,因债务纠纷,经法院查封并点交给某 乙,点交之时,某甲经通知不到场,某甲屋内之物 ,经法院交某乙暂为保管,俟某甲领回,一日某甲 乘人不在时,将其物取回,并向法院告某乙侵占, 某甲除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伪造证据诬告罪外, 是否犯窃盗罪? 讨论意见:甲说:按窃盗罪,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为要件,若系自己所 有之动产,虽在他人支配之中,无论支配之 原因如何,均不得与他人之动产同视 (韩忠 谟着刑法各论第四○二页参考) 。兹某乙暂 为保管之物,既为某甲所有,某甲乘人不在 时将之取回,与窃盗之构成要件不符。 研究结果:以甲说为当。 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84号刑事判决 " 非常上诉理由称:「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窃盗罪之构 成要件,须所窃取者为他人之动产,始足当之。所谓他人之 动产,系指属於他人所有之动产者而言。如为自己之动产, 并不因设定质权在他人占有中而谓为他人之动产,纵对此项 动产为窃取,亦不成立窃盗罪。... " " 本院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系以意图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为构成要件。故 行为人所窃取之物必属他人之动产,始能成立,如所窃取之 物为自己所有之动产,纵在他人占有中,亦与该罪之构成要 件有间,自难以该罪相绳。... 揆诸首开说明,该车之所有 权人仍属被告,而非周明期,被告乘人不知,将之取回,乃 系取回其自己所有之动产,而非窃取他人之动产,自难论以 窃盗罪。乃原判决竟将第一审谕知被告无罪部分之判决撤销 ,改判凭所认不能构成犯罪之事实,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 一项及其他相关法条,论以窃盗罪,处有期徒刑三月,缓刑 三年,即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误。案经确定,且不利於被告 ,非常上诉意旨执以指摘,洵有理由,应由本院将原判决关 於被告罪刑部分撤销,改判谕知被告无罪,以资纠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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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1F:→ Eventis:至於课堂的讨论记忆中是举所有权人在路上看到被其遗失或遭 08/26 14:07
2F:→ Eventis:窃的动产(ex.车),将之取走(ex.使用身上的旧钥匙开走),有否 08/26 14:07
3F:→ Eventis:成立刑法320I普通窃盗罪吧. 08/26 14:08
4F:→ frankmen123:下次离题就 另外发文讨论吧 08/27 10:33
5F:→ frankmen123:要讨论他人之动产的话 有的讨论了 但针对拖吊的话 08/27 10:34
6F:→ frankmen123:似乎有点离题 法律最重要是让人懂 到底如何适用 08/27 10:38
7F:→ frankmen123:如果e大队於上述结论太快了 在请问有查看过权利车案例 08/27 10:40
8F:→ frankmen123:了吗? 若将车使用权交付他人 在窃回使用? 个案都不同 08/27 10:41
9F:→ frankmen123:法律也没有绝对 08/27 10:41
10F:→ frankmen123:不过我相信 在law板题问都是想要确切一个方向 而不是 08/27 10:42
11F:→ frankmen123:似有似无的概念 在上述中 e大既然指出窃盗的判例研究 08/27 10:46
12F:→ frankmen123:应该要明确指出 其适用的方向概念 避免让新鲜法律人 08/27 10:47
13F:→ frankmen123:提问的主文最後衍生与主文不搭 甚至离题 进而混乱 08/27 10:50
14F:→ Eventis:我想文内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只在引申前述O大"他人动产"那 08/27 18:00
15F:→ Eventis:四字;如果还有什麽不清楚的地方烦请洽刑分教科书或刑分老 08/27 18:01
16F:→ Eventis:师,财产犯罪系统里面财物之"他人性"的概念及区分. 08/27 18:05
17F:→ frankmen123:有疑问快去问老师吧 不要转贴一堆意见书 又叫人去看书 08/28 11:52
18F:→ Eventis:哪里来的疑问,书都帮你贴在上面啦,这种东西反覆讲也没用:) 08/28 20:06
19F:→ Eventis:如果不想看熊猫书,甘老师那本体系刑法各论,褚剑鸿先生的分 08/28 20:08
20F:→ Eventis:则释论,都有把财产犯罪总纲另外作讲解,还是一样请自行参考 08/28 20:09
21F:→ Eventis:至於叫人去看书,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如果本来写的文字都看不 08/28 20:11
22F:→ Eventis:懂,那当然只能建议人去看书看得清楚点,毕竟书里的篇幅比这 08/28 20:11
23F:→ Eventis:里写得多得多:) 08/28 20:11
24F:→ Eventis:窃盗罪的保护法益包括持有,与窃盗罪的客体需具有他人性,是 08/28 20:12
25F:→ Eventis:不同的两个概念,所有人对自己所有之物,绝对不会成立窃盗既 08/28 20:13
26F:→ Eventis:遂,理由已述,不再赘言:) 08/28 20:13
27F:→ frankmen123:要回问题文 这样写就很好呀一开始没打算写清楚就别po 08/29 01:23
28F:→ frankmen123:板上提问不是人人都懂法律应用 不再赞文 08/29 01:24
29F:→ Eventis:请洽置底最後一篇公告.....(远目) 08/29 02:59
30F:→ Eventis:事实上连本文都写得很清楚了,推文只是重讲一次而已. 08/29 03:01
31F:→ Eventis:所有的关键字本文都有喔啾咪:p 08/29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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