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0503330 (毛毛丁)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小問題
時間Mon Aug 24 19:55:19 2009
※ 引述《scrubber (scrabber)》之銘言:
: 附近7-11放個小喇叭重複播放,以促銷思樂兵,那如果錄完以下對話,在公共場合連續
: 播放,是否觸法?
: "思樂兵12塊啦!幹!"
以民事上來說
在公共場合連續播放以上字眼
是可以被告民事賠償的
法條是民法18條,195條
依判例,人民有居住安寧權
然而條件是有無法忍受之噪音
髒話也算是噪音之ㄧ
所以人民可以請求非財產損害的撫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24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