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rubber (scrabber)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小問題
時間Sun Aug 23 21:41:12 2009
附近7-11放個小喇叭重複播放,以促銷思樂兵,那如果錄完以下對話,在公共場合連續
播放,是否觸法?
"思樂兵12塊啦!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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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230.97
1F:推 Okawa:就刑法309之公然侮辱罪而言 因為欠缺侮辱他人之故意 應無罪 08/24 02:41
2F:推 depravity:在原音特意加工加上那個字還連續撥放算沒有故意? 08/24 13:27
3F:→ depravity:那要怎樣才算有故意啊 ?? 08/24 13:27
4F:→ lorcas:你可以打給7-11客服,區經理就會立即過來罵人了~ 08/24 13:53
5F:→ wjck00383:問題應該在"商品"可否為侮辱客體吧....我想應該不是 08/24 14:03
6F:→ Eventis:問題在被害人要素,這比"外省人都去死""台巴子下地獄"還難 08/24 14:05
7F:→ Eventis:特定到個別人耶,到底他這一聲"幹"足以讓誰有減損其評價的 08/24 14:06
8F:→ Eventis:危險嗎?....小七自己的商譽(自害行為)算嗎? 08/24 14:06
9F:推 depravity:我的意思是他沒違法不會是因為沒有故意這一點 08/24 14:52
10F:推 depravity:錄起來加工連續撥放這一連串過程算非故意 08/24 14:57
11F:→ depravity:那恐怕很多行為都會因為非故意無罪了 @@ 08/24 14:58
12F:推 Okawa:所謂故意 是「構成要件故意」 而不是日常語言所講的有意而已 08/24 15:20
13F:→ Okawa:好比說我因為心情極度不爽 在大馬路上仰天長嘯「幹你媽的賊 08/24 15:23
14F:→ Okawa:老天」 但我沒有貶抑他人尊嚴的意思 欠缺公然侮辱之故意 08/24 15:24
15F:→ Okawa:今天原PO所描述的行為也是一樣 並無貶抑他人尊嚴的意思 08/24 15:25
16F:→ Okawa:否則 難不成我對天罵聲幹 旁邊的人被我嚇到之後可以告我嗎? 08/24 15:26
17F:推 depravity:就我看原PO客體是前面那句話而不是對天發洩 08/24 16:18
18F:→ depravity:所以他構成要見故意符合不符合的是客體 08/24 16:18
19F:→ depravity:妳對天罵幹 是因為"天"不是符合的客體而不是妳非故意 08/24 16:20
20F:→ depravity:這應該有所區別才是 08/24 16:20
21F:推 depravity:就是說她夠成要件不該當的理由應該如同W大E大所說 08/24 16:22
22F:→ depravity:而不是她不是故意這點 08/24 16:22
23F:→ Eventis:這個客觀和主觀都不嵌合的沒必要討論這麼深入吧Orz 08/24 18:59
24F:推 Okawa:你問題大了 既然天不是符合的客體 而我也很清楚這點 08/24 20:07
25F:→ Okawa:那麼我當然不具有公然侮辱他人的構成要件故意啊 因為我所認 08/24 20:08
26F:→ Okawa:知的事實就是沒有人會被我侮辱到 這應該不是什麼難懂的東西 08/24 20:08
27F:→ Okawa:至於構成要件客觀上是否一定不該當? 我可沒你那麼篤定 08/24 20:10
28F:→ Eventis:"既然天不是符合的客體",這個時候客觀就不會嵌合了. 08/24 20:15
29F:→ Eventis:畢竟這裡討論的是實體論罪的結果,至於要怎麼去懷疑,那就千 08/24 20:17
30F:→ Eventis:百種了,如果能排除的話我個人比較傾向從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08/24 20:18
31F:→ Eventis:下手,畢竟主觀上的故意過失,終究是沒有"他心通"可用. 08/24 20:18
32F:→ Eventis:而且論主觀也必需對客觀上的要素有所認識,即我們把法條裡 08/24 20:21
33F:→ Eventis:的各種要素,包括行為人,被害人,行為客體,行為,...有"知"與 08/24 20:22
34F:→ Eventis:"欲"的要素,方論以故意啊.如果現在的行為並不具備法條所要 08/24 20:23
35F:→ Eventis:求的被害人或行為客體,在客觀上就因為要素不具備而不嵌合, 08/24 20:23
36F:→ Eventis:反而主觀上的想像則需要另外論斷;因為主觀上行為人可能有 08/24 20:24
37F:→ Eventis:意圖對特定人的侮辱故意;因此在本案我個人比較傾向自客觀 08/24 20:24
38F:→ Eventis:即加以排除.當然從已知的事實,也不容易推論行為人主觀上具 08/24 20:25
39F:→ Eventis:有故意只是行為不能達到其結果,或其客觀行為與其主觀想像 08/24 20:25
40F:→ Eventis:有不一致的情形罷了. 08/24 20:25
41F:推 Okawa:樓上所言甚是 但客觀構成要件是否一定不該當 恐怕還需要更 08/24 21:05
42F:→ Okawa:細緻的論證過程 因為在原PO所描述的情形中 「客觀上」該擴音 08/24 21:06
43F:→ Okawa:器的「幹」聲的確傳到了路人甲的耳朵裡 假設路人甲也覺得有 08/24 21:07
44F:→ Okawa:受辱的感覺 此時客觀構成要件如何不該當? 至於所謂無法特定 08/24 21:08
45F:→ Okawa:恐怕是主觀面的問題 學說上所稱「擇一故意」或「累積故意」 08/24 21:09
46F:→ Okawa:的概念 就是用來處理這種問題的 因為客觀上有幾個人受辱畢竟 08/24 21:09
47F:→ Okawa:是可以算出來的 你說是嗎? 關於客觀面如何不該當 敬請賜教 08/24 21:10
48F:推 a00503330:從推文來看這題應該不算是小問題XD 08/24 21:48
49F:→ Eventis:刑法309所謂侮辱人者之人,本係以特定人為必要,反不以被害 08/24 21:51
50F:→ Eventis:人在場為要件(參司法院院字2179解釋),可知本條所謂"人"係 08/24 21:52
51F:→ Eventis: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為限,如37院解3806,"來電所述既非對於 08/24 21:56
52F:→ Eventis: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08/24 21:56
53F:→ Eventis: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可知被害人必限於行為時可特定或可 08/24 21:59
54F:→ Eventis:得推知,並不得僅以概括之犯意論以本罪,否則茍一有粗鄙之言 08/24 22:00
55F:→ Eventis:語,即不難以未必之故意,對任何得聞見之人,認基於此為法益 08/24 22:01
56F:→ Eventis:之侵害.類似的事件或可回頭思考,倘若如此客觀即得以嵌合, 08/24 22:04
57F:→ Eventis:於"高貴的外省人"事件(行為人明顯地表達從群體以至於每一 08/24 22:04
58F:→ Eventis:個體概括的侮辱故意),應作何處斷? 08/24 22:06
59F:→ Eventis:大理院統字第1068號亦明示,"公然侮辱罪以實施侮辱於特定之 08/24 22:10
60F:→ Eventis:人為要件",當然你可以說就法條文義並不妨作擴張之解釋,所 08/24 22:11
61F:→ Eventis:以只要聽到了客觀上就算嵌合,至於是不是針對特定人那是主 08/24 22:14
62F:→ Eventis:上另外去評價的部份.但,侮辱行為是否針對特定人或可得推知 08/24 22:15
63F:→ Eventis:之人僅為主觀的性質嗎?客觀上就不能對行為的對象加以評價 08/24 22:16
64F:→ Eventis:嗎?或者從另一個角度去思考,如果不在適用上把它限制在特定 08/24 22:17
65F:→ Eventis: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會發生什麼事?是不是只要任何人感覺受到 08/24 22:18
66F:→ Eventis:冒犯,而客觀上此言行確有減損人名譽之評價之可能,則皆得以 08/24 22:20
67F:→ Eventis:之入罪?或者,這就是我們想達成的"禮義之邦"的理想? 08/24 22:20
68F:→ Eventis:所以我個人贊同實務上這個特定人的見解,若非針對於特定或 08/24 22:20
69F:→ Eventis:可得推知之人為行為的對象(在場或不在場),則客觀上即不足 08/24 22:21
70F:→ Eventis:以該當本罪,為免動輒得咎反對人之言行橫生箝制也. 08/24 22:22
71F:推 Okawa:我是沒有要擴大公然侮辱罪適用範圍的意思啦.... 08/24 22:24
72F:→ Okawa:不過你這樣解釋之後我就明白了 非常感謝 08/24 22:24
73F:→ Okawa:畢竟我也只是要請教一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的論證過程而已 08/24 22:24
74F:→ Okawa:簡而言之 本條所謂侮辱 解釋上限於對象可特定之情形 而可否 08/24 22:27
75F:→ Okawa:特定 則應依社會通常觀念 綜合一切情狀判斷之 這樣對吧 08/24 22:27
76F:→ Okawa:所以如果客觀上對象無法特定 就連客觀構成要件都不該當 08/24 22:28
77F:→ Eventis:我本來想引院解就好,可是後來想一想又覺得這樣評斷好像也 08/24 23:13
78F:→ Eventis:過快,應該還是去進一步思考這樣客觀上到底有沒有嵌合的問 08/24 23:13
79F:→ Eventis:題.因為上面說的也對,行為人有言行,(聲稱的)被害人有聞見, 08/24 23:14
80F:→ Eventis:一如"殺人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客觀上可以嵌合,只 08/24 23:22
81F:→ Eventis:是主觀上的有意/容任/過失/無預見可能的差別.但進一步去思 08/24 23:24
82F:→ Eventis:考這樣的後果時,一但客觀上得以嵌合,主觀上即有不違背本意 08/24 23:24
83F:→ Eventis:的可能,適用的結果就很可能對行為人產生突襲.比如公司OL閒 08/24 23:27
84F:→ Eventis:聊聊天說道:"查甫人喔,攏一隻嘴,無才調啦.",查其本意,係不 08/24 23:29
85F:→ Eventis:滿周邊同事做事馬馬虎虎,推拖無能的態樣.適男同事小王經過 08/24 23:30
86F:→ Eventis:其剛被經理為業務上疏失海削一頓,聽見此語,深覺受辱.此時 08/24 23:31
87F:→ Eventis:應如何論斷?....又小王若此時上前理論,"我是惹到你了嗎,大 08/24 23:32
88F:→ Eventis:家都同事,有必要這樣講嗎",二人頗有夙怨,對方不干示弱,"我 08/24 23:32
89F:→ Eventis:又不是在講你,你幹嘛急著對號入座;就算是真的在講你那又怎 08/24 23:33
90F:→ Eventis:樣?";小王頓時氣結不語,試問至此又如何處斷? 08/24 23:33
91F:→ Eventis:旁邊的OL見狀,落井下石,"你好意思反駁喔,也不看你最近出那 08/24 23:36
92F:→ Eventis:個大包,公司差點賠掉整年的盈餘,你還是省點力氣想想怎麼收 08/24 23:37
93F:→ Eventis:拾殘局吧.",因彼此有火氣,聲音不小,旁邊圍觀不少同事,對此 08/24 23:38
94F:→ Eventis:指指點點,加之小王此次大包公司人盡皆知,四周盡是鄙夷之色 08/24 23:38
95F:→ Eventis:間有私語評議之聲,小王羞憤難當又無可辯駁,登時掩面而去; 08/24 23:39
96F:→ Eventis:試問此時又作何評斷? 08/24 23:39
97F:→ Eventis:再套入前陣子"高貴的外省人"事件思考,就會想是否不做限制 08/24 23:40
98F:→ Eventis:,或是加以限制,才是比較符合法律本意的做法? 08/24 23:41
99F:→ Eventis:如果加以限制,會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漏洞,那這種漏洞是法律的 08/24 23:41
100F:→ Eventis:疏漏,或是刻意的保留,理由何在? 08/24 23:42
101F:→ Eventis:結果就是原先那一大堆啦,我覺得適用上加以限制是比較好的, 08/24 23:46
102F:→ Eventis:不然言行上擺個椅子上去,別人坐了,行為人就論以309,表面上 08/24 23:47
103F:→ Eventis:似乎相當保護人免於被冒犯,但這樣一個充滿"和諧"的社會,我 08/24 23:47
104F:→ Eventis:恐怕也不太敢待吧:) 08/24 23:47
105F:推 Okawa:就解釋學的操作而言 首先要把本罪定性為「行為犯」 然後再 08/25 00:28
106F:→ Okawa:針對行為的內涵作解釋 就像上開院字所述那般 這樣就可以在 08/25 00:28
107F:→ Okawa:客觀層次阻擋犯罪的成立 這種手法和「猥褻」的解釋如出一轍 08/25 00:29
108F:→ Okawa:而其中的問題在於法官是以社會通念之名下判斷 於是得甘冒違 08/25 00:30
109F:→ Okawa:逆民眾「法感」的風險XD 08/25 00:30
110F:→ wjck00383:講到法感就很頭痛。摘野花之於竊盜跟謾罵之於公侮的法感 08/25 00:50
111F:→ wjck00383:大不相同。法感處理起來是個燙手山芋。 08/25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