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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7-11放个小喇叭重复播放,以促销思乐兵,那如果录完以下对话,在公共场合连续 播放,是否触法? "思乐兵12块啦!干!"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1.230.97
1F:推 Okawa:就刑法309之公然侮辱罪而言 因为欠缺侮辱他人之故意 应无罪 08/24 02:41
2F:推 depravity:在原音特意加工加上那个字还连续拨放算没有故意? 08/24 13:27
3F:→ depravity:那要怎样才算有故意啊 ?? 08/24 13:27
4F:→ lorcas:你可以打给7-11客服,区经理就会立即过来骂人了~ 08/24 13:53
5F:→ wjck00383:问题应该在"商品"可否为侮辱客体吧....我想应该不是 08/24 14:03
6F:→ Eventis:问题在被害人要素,这比"外省人都去死""台巴子下地狱"还难 08/24 14:05
7F:→ Eventis:特定到个别人耶,到底他这一声"干"足以让谁有减损其评价的 08/24 14:06
8F:→ Eventis:危险吗?....小七自己的商誉(自害行为)算吗? 08/24 14:06
9F:推 depravity:我的意思是他没违法不会是因为没有故意这一点 08/24 14:52
10F:推 depravity:录起来加工连续拨放这一连串过程算非故意 08/24 14:57
11F:→ depravity:那恐怕很多行为都会因为非故意无罪了 @@ 08/24 14:58
12F:推 Okawa:所谓故意 是「构成要件故意」 而不是日常语言所讲的有意而已 08/24 15:20
13F:→ Okawa:好比说我因为心情极度不爽 在大马路上仰天长啸「干你妈的贼 08/24 15:23
14F:→ Okawa:老天」 但我没有贬抑他人尊严的意思 欠缺公然侮辱之故意 08/24 15:24
15F:→ Okawa:今天原PO所描述的行为也是一样 并无贬抑他人尊严的意思 08/24 15:25
16F:→ Okawa:否则 难不成我对天骂声干 旁边的人被我吓到之後可以告我吗? 08/24 15:26
17F:推 depravity:就我看原PO客体是前面那句话而不是对天发泄 08/24 16:18
18F:→ depravity:所以他构成要见故意符合不符合的是客体 08/24 16:18
19F:→ depravity:你对天骂干 是因为"天"不是符合的客体而不是你非故意 08/24 16:20
20F:→ depravity:这应该有所区别才是 08/24 16:20
21F:推 depravity:就是说她够成要件不该当的理由应该如同W大E大所说 08/24 16:22
22F:→ depravity:而不是她不是故意这点 08/24 16:22
23F:→ Eventis:这个客观和主观都不嵌合的没必要讨论这麽深入吧Orz 08/24 18:59
24F:推 Okawa:你问题大了 既然天不是符合的客体 而我也很清楚这点 08/24 20:07
25F:→ Okawa:那麽我当然不具有公然侮辱他人的构成要件故意啊 因为我所认 08/24 20:08
26F:→ Okawa:知的事实就是没有人会被我侮辱到 这应该不是什麽难懂的东西 08/24 20:08
27F:→ Okawa:至於构成要件客观上是否一定不该当? 我可没你那麽笃定 08/24 20:10
28F:→ Eventis:"既然天不是符合的客体",这个时候客观就不会嵌合了. 08/24 20:15
29F:→ Eventis:毕竟这里讨论的是实体论罪的结果,至於要怎麽去怀疑,那就千 08/24 20:17
30F:→ Eventis:百种了,如果能排除的话我个人比较倾向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08/24 20:18
31F:→ Eventis:下手,毕竟主观上的故意过失,终究是没有"他心通"可用. 08/24 20:18
32F:→ Eventis:而且论主观也必需对客观上的要素有所认识,即我们把法条里 08/24 20:21
33F:→ Eventis:的各种要素,包括行为人,被害人,行为客体,行为,...有"知"与 08/24 20:22
34F:→ Eventis:"欲"的要素,方论以故意啊.如果现在的行为并不具备法条所要 08/24 20:23
35F:→ Eventis:求的被害人或行为客体,在客观上就因为要素不具备而不嵌合, 08/24 20:23
36F:→ Eventis:反而主观上的想像则需要另外论断;因为主观上行为人可能有 08/24 20:24
37F:→ Eventis:意图对特定人的侮辱故意;因此在本案我个人比较倾向自客观 08/24 20:24
38F:→ Eventis:即加以排除.当然从已知的事实,也不容易推论行为人主观上具 08/24 20:25
39F:→ Eventis:有故意只是行为不能达到其结果,或其客观行为与其主观想像 08/24 20:25
40F:→ Eventis:有不一致的情形罢了. 08/24 20:25
41F:推 Okawa:楼上所言甚是 但客观构成要件是否一定不该当 恐怕还需要更 08/24 21:05
42F:→ Okawa:细致的论证过程 因为在原PO所描述的情形中 「客观上」该扩音 08/24 21:06
43F:→ Okawa:器的「干」声的确传到了路人甲的耳朵里 假设路人甲也觉得有 08/24 21:07
44F:→ Okawa:受辱的感觉 此时客观构成要件如何不该当? 至於所谓无法特定 08/24 21:08
45F:→ Okawa:恐怕是主观面的问题 学说上所称「择一故意」或「累积故意」 08/24 21:09
46F:→ Okawa:的概念 就是用来处理这种问题的 因为客观上有几个人受辱毕竟 08/24 21:09
47F:→ Okawa:是可以算出来的 你说是吗? 关於客观面如何不该当 敬请赐教 08/24 21:10
48F:推 a00503330:从推文来看这题应该不算是小问题XD 08/24 21:48
49F:→ Eventis:刑法309所谓侮辱人者之人,本系以特定人为必要,反不以被害 08/24 21:51
50F:→ Eventis:人在场为要件(参司法院院字2179解释),可知本条所谓"人"系 08/24 21:52
51F:→ Eventis: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为限,如37院解3806,"来电所述既非对於 08/24 21:56
52F:→ Eventis: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发之言论,自不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08/24 21:56
53F:→ Eventis:及第三百一十条之罪。",可知被害人必限於行为时可特定或可 08/24 21:59
54F:→ Eventis:得推知,并不得仅以概括之犯意论以本罪,否则苟一有粗鄙之言 08/24 22:00
55F:→ Eventis:语,即不难以未必之故意,对任何得闻见之人,认基於此为法益 08/24 22:01
56F:→ Eventis:之侵害.类似的事件或可回头思考,倘若如此客观即得以嵌合, 08/24 22:04
57F:→ Eventis:於"高贵的外省人"事件(行为人明显地表达从群体以至於每一 08/24 22:04
58F:→ Eventis:个体概括的侮辱故意),应作何处断? 08/24 22:06
59F:→ Eventis:大理院统字第1068号亦明示,"公然侮辱罪以实施侮辱於特定之 08/24 22:10
60F:→ Eventis:人为要件",当然你可以说就法条文义并不妨作扩张之解释,所 08/24 22:11
61F:→ Eventis:以只要听到了客观上就算嵌合,至於是不是针对特定人那是主 08/24 22:14
62F:→ Eventis:上另外去评价的部份.但,侮辱行为是否针对特定人或可得推知 08/24 22:15
63F:→ Eventis:之人仅为主观的性质吗?客观上就不能对行为的对象加以评价 08/24 22:16
64F:→ Eventis:吗?或者从另一个角度去思考,如果不在适用上把它限制在特定 08/24 22:17
65F:→ Eventis: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会发生什麽事?是不是只要任何人感觉受到 08/24 22:18
66F:→ Eventis:冒犯,而客观上此言行确有减损人名誉之评价之可能,则皆得以 08/24 22:20
67F:→ Eventis:之入罪?或者,这就是我们想达成的"礼义之邦"的理想? 08/24 22:20
68F:→ Eventis:所以我个人赞同实务上这个特定人的见解,若非针对於特定或 08/24 22:20
69F:→ Eventis:可得推知之人为行为的对象(在场或不在场),则客观上即不足 08/24 22:21
70F:→ Eventis:以该当本罪,为免动辄得咎反对人之言行横生箝制也. 08/24 22:22
71F:推 Okawa:我是没有要扩大公然侮辱罪适用范围的意思啦.... 08/24 22:24
72F:→ Okawa:不过你这样解释之後我就明白了 非常感谢 08/24 22:24
73F:→ Okawa:毕竟我也只是要请教一下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的论证过程而已 08/24 22:24
74F:→ Okawa:简而言之 本条所谓侮辱 解释上限於对象可特定之情形 而可否 08/24 22:27
75F:→ Okawa:特定 则应依社会通常观念 综合一切情状判断之 这样对吧 08/24 22:27
76F:→ Okawa:所以如果客观上对象无法特定 就连客观构成要件都不该当 08/24 22:28
77F:→ Eventis:我本来想引院解就好,可是後来想一想又觉得这样评断好像也 08/24 23:13
78F:→ Eventis:过快,应该还是去进一步思考这样客观上到底有没有嵌合的问 08/24 23:13
79F:→ Eventis:题.因为上面说的也对,行为人有言行,(声称的)被害人有闻见, 08/24 23:14
80F:→ Eventis:一如"杀人者","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客观上可以嵌合,只 08/24 23:22
81F:→ Eventis:是主观上的有意/容任/过失/无预见可能的差别.但进一步去思 08/24 23:24
82F:→ Eventis:考这样的後果时,一但客观上得以嵌合,主观上即有不违背本意 08/24 23:24
83F:→ Eventis:的可能,适用的结果就很可能对行为人产生突袭.比如公司OL闲 08/24 23:27
84F:→ Eventis:聊聊天说道:"查甫人喔,拢一只嘴,无才调啦.",查其本意,系不 08/24 23:29
85F:→ Eventis:满周边同事做事马马虎虎,推拖无能的态样.适男同事小王经过 08/24 23:30
86F:→ Eventis:其刚被经理为业务上疏失海削一顿,听见此语,深觉受辱.此时 08/24 23:31
87F:→ Eventis:应如何论断?....又小王若此时上前理论,"我是惹到你了吗,大 08/24 23:32
88F:→ Eventis:家都同事,有必要这样讲吗",二人颇有夙怨,对方不干示弱,"我 08/24 23:32
89F:→ Eventis:又不是在讲你,你干嘛急着对号入座;就算是真的在讲你那又怎 08/24 23:33
90F:→ Eventis:样?";小王顿时气结不语,试问至此又如何处断? 08/24 23:33
91F:→ Eventis:旁边的OL见状,落井下石,"你好意思反驳喔,也不看你最近出那 08/24 23:36
92F:→ Eventis:个大包,公司差点赔掉整年的盈余,你还是省点力气想想怎麽收 08/24 23:37
93F:→ Eventis:拾残局吧.",因彼此有火气,声音不小,旁边围观不少同事,对此 08/24 23:38
94F:→ Eventis:指指点点,加之小王此次大包公司人尽皆知,四周尽是鄙夷之色 08/24 23:38
95F:→ Eventis:间有私语评议之声,小王羞愤难当又无可辩驳,登时掩面而去; 08/24 23:39
96F:→ Eventis:试问此时又作何评断? 08/24 23:39
97F:→ Eventis:再套入前阵子"高贵的外省人"事件思考,就会想是否不做限制 08/24 23:40
98F:→ Eventis:,或是加以限制,才是比较符合法律本意的做法? 08/24 23:41
99F:→ Eventis:如果加以限制,会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漏洞,那这种漏洞是法律的 08/24 23:41
100F:→ Eventis:疏漏,或是刻意的保留,理由何在? 08/24 23:42
101F:→ Eventis:结果就是原先那一大堆啦,我觉得适用上加以限制是比较好的, 08/24 23:46
102F:→ Eventis:不然言行上摆个椅子上去,别人坐了,行为人就论以309,表面上 08/24 23:47
103F:→ Eventis:似乎相当保护人免於被冒犯,但这样一个充满"和谐"的社会,我 08/24 23:47
104F:→ Eventis:恐怕也不太敢待吧:) 08/24 23:47
105F:推 Okawa:就解释学的操作而言 首先要把本罪定性为「行为犯」 然後再 08/25 00:28
106F:→ Okawa:针对行为的内涵作解释 就像上开院字所述那般 这样就可以在 08/25 00:28
107F:→ Okawa:客观层次阻挡犯罪的成立 这种手法和「猥亵」的解释如出一辙 08/25 00:29
108F:→ Okawa:而其中的问题在於法官是以社会通念之名下判断 於是得甘冒违 08/25 00:30
109F:→ Okawa:逆民众「法感」的风险XD 08/25 00:30
110F:→ wjck00383:讲到法感就很头痛。摘野花之於窃盗跟谩骂之於公侮的法感 08/25 00:50
111F:→ wjck00383:大不相同。法感处理起来是个烫手山芋。 08/25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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