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feDream (BROWN)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關於民法866II和民法877I
時間Sat Aug 22 13:59:23 2009
不好意思
我在這裡碰到一個問題, 不知道版上前輩可否幫我解惑
在土地設定抵押權後, 土地所有人同意第三人建築定著物, 而後經法院認定有除權(866II)
和併付拍賣(877II‧877I)之必要, 而法院也確為除權和併附付拍賣, 但拍賣結果, 有無可
能土地和定著物分別由不同人拍定? 如果可能的話, 那土地拍定人和房屋拍定人間有無
任何法律上基礎成立地上權或租賃關係?
民法876無法適用, 強執98II無法適用, 民法425和425-1也無法適用
民法877-1也無由發生
起問房屋拍定人是不是只能回家抱棉被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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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0.231
1F:推 depravity:並付拍賣就是要避免拍不出去不會分開拍有不同得標者 08/22 15:09
2F:→ sadelete:併付拍賣是把土地跟房屋合在一起拍賣 所以拍定人只有一個 08/22 16:29
3F:→ LifeDream:嗯嗯, 謝謝解惑 08/22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