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feDream (BROWN)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关於民法866II和民法877I
时间Sat Aug 22 13:59:23 2009
不好意思
我在这里碰到一个问题, 不知道版上前辈可否帮我解惑
在土地设定抵押权後, 土地所有人同意第三人建筑定着物, 而後经法院认定有除权(866II)
和并付拍卖(877II‧877I)之必要, 而法院也确为除权和并附付拍卖, 但拍卖结果, 有无可
能土地和定着物分别由不同人拍定? 如果可能的话, 那土地拍定人和房屋拍定人间有无
任何法律上基础成立地上权或租赁关系?
民法876无法适用, 强执98II无法适用, 民法425和425-1也无法适用
民法877-1也无由发生
起问房屋拍定人是不是只能回家抱棉被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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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6.0.231
1F:推 depravity:并付拍卖就是要避免拍不出去不会分开拍有不同得标者 08/22 15:09
2F:→ sadelete:并付拍卖是把土地跟房屋合在一起拍卖 所以拍定人只有一个 08/22 16:29
3F:→ LifeDream:嗯嗯, 谢谢解惑 08/22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