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sakura (Desert Ros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大陸地區是否適用刑法第7、8條?
時間Sat Aug 22 03:02:45 2009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和第8條規定
我國人民在我國領域外
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
對我國人民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我國刑法
但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又規定
大陸地區是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Orz
那如果假設有以下情形:
1.臺灣人在大陸對大陸人犯最輕本刑未達3年之罪
2.臺灣人在大陸對大陸人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
3.大陸人在大陸對臺灣人犯最輕本刑未達3年之罪
4.大陸人在大陸對臺灣人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
應該要怎麼論處呢?
問題有點凌亂,請見諒
簡單說來就是想請問,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刑事法律上的定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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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235.217
1F:推 xnoopy:之前聽老師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個精神分裂法律,該條例主旨 08/24 00:46
2F:→ xnoopy:乃認為兩岸屬同一國家,既屬同一國家,依司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08/24 00:47
3F:→ xnoopy:該條例75條卻又出現"雖在大陸...仍得依法處斷"!? 08/24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