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shiau (百P)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刑法追訴期
時間Fri Aug 21 16:30:43 2009
我的推文不要看,有點錯,我直接回一篇
刑法部分: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又竊盜罪的刑期為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追訴權是20年,所以您在刑法上還是可以告他
民法部分:
依舊民法第768條(因為新民法今年才生效):以所有之意思,5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
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所以他已經取得車的所有權了
而因為他是依法律(民法768)取得所有權,因此不會構成侵權行為(民184第一項),但是
在時效完成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
而不當得利(民179)也不會構成,因為他是依法律取得權利,有法律上之原因
希望有幫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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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1.140.246
1F:推 depravity:87年犯罪適用舊法 08/21 16:56
2F:推 Feuerbach:舊刑法是十年 這件案子沒戲唱了 08/21 18:14
3F:→ hotwingking:竊盜是和平公然?? 08/22 11:13
4F:推 watchmejoe:看原PO的文,好像只是懷疑『竊盜』,至於對方是否竊賊 08/22 22:36
5F:→ watchmejoe:還要有證據認定這個人就是竊賊吧,不然亂告的話.... 08/22 22:37
6F:→ Eventis:他不捏造事實就可以了,不然豈不是要求民眾都要有法律知識, 08/22 23:54
7F:→ Eventis:否則報案時一對認事用法有違誤,即該當於誣告?則若非受過相 08/22 23:55
8F:→ Eventis:當訓練,否則焉有民眾敢報案乎? 08/22 23:56
9F:→ Eventis: ^^^^贅字Orz 08/22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