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ddle (hardwork)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到相關產業工作...
時間Fri Aug 14 23:25:33 2009
我姊姊目前在一家美術設計的公司工作
主要是負責各種刊物的美編
她前兩天跟公司遞辭呈的時候,公司要求她簽一份競業禁止合約
要她在一年內不得到其他相關的設計公司工作
如果不簽,就不能辭職
請問這合法嗎?
如果要簽這份合約,公司是否應該要有補償?
難道我姐這一年都不能用她的美術專長找工作?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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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25.223.123
1F:推 skido921:如果當初在簽約的時候沒有講好有競業禁止的問題,等到要 08/15 10:42
2F:→ skido921:辭職了才要求,這樣妳姊姊應該是可以拒絕的。 08/15 10:45
3F:推 skido921:雇主也無法要求妳姊姊不簽就無法辭職,妳姊姊可以用存證 08/15 10:47
4F:→ skido921:信函表明將於何時離職(要留一點合理的交接期間)即可 08/15 10:48
5F:→ skido921:至於如果要簽競業禁止的合約,目前實務上會傾向公司應有 08/15 10:49
6F:→ skido921:合理的補償,而且也會看妳姊姊之前在公司辦演的角色,來 08/15 10:50
7F:→ skido921:定是否有必要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08/15 10:50
8F:推 Eventis:不是沒簽就不能要求,而是舉證上更困難,要從本來契約的附隨 08/15 11:20
9F:→ Eventis:義務簽出去,比如說本來業務上的秘密等. 08/15 11:21
10F:→ Eventis: ^^牽 08/15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