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qugirl (冰開水)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房子停車場的問題
時間Wed Aug 12 16:29:23 2009
請問版上前輩
8年前我買了一間房子
有附一個車位,買的時候前任屋主就有在停車位邊放置一個大櫃子
(就是跟隔壁的車位中間是櫃子)
前任屋主賣房子時沒有處理掉這個櫃子
而仲介也沒有特別講到這件事;
但買時我知道有這櫃子。
但因為對法令不是很了解,且一住快十年也沒被告知停車場不能放雜物
隔壁的車位也一直都有車主停車,也沒被反應有困擾,
所以這些年來櫃子一直都放在原地。
但今天管委會突然打電話來,
說隔壁的車主去反應那個櫃子影響到他開車門,
這幾年來我今天第一次接到這個反應。
我想可能是隔壁換車主,才會突然有這個反應。
我現在知道停車場不能堆放雜物,
我也很有誠意解決,但因為那櫃子非常大(站在我的車位我看不到隔壁的車)
且櫃子是鐵的,
要搬走適必是要請人來搬,也要花一筆錢,
但這是前任屋主留下的,只是因為我當時不清楚法令所以沒有要求他要處理掉...
而仲介也沒告知這可能違反相關條例法律
這些年來管委會也沒告知不能放雜物....
管委會是告訴我,只要不影響別人,堆放東西他們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因為目前隔壁的車主有去反應...
我也不想為難管委會,我只是想問,這個情況,
我可以去找前任屋主或仲介負責處理或大家分攤處理費用嗎?
因為東西又不是我的,也從沒被告知這東西不能存在...
結果現在要花錢處理掉實在是...
請大家提供意見...可以的話能否附上法條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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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77.2
※ 編輯: aqugirl 來自: 61.229.177.2 (08/12 16:40)
1F:→ schinlin:都已經八年了..... 08/13 19:28
2F:推 a00503330:要看櫃子所有權是屬於誰的吧 08/13 20:07
3F:推 a00503330:依153條,對於契約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 08/13 20:40
4F:→ a00503330:應依其性質定之 08/13 20:40
5F:→ a00503330:就看你們當初買賣契約是否包含這個櫃子 08/13 20:41
6F:→ a00503330:如果雙方有出入,就要請法院來調解 08/13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