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qugirl (冰开水)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房子停车场的问题
时间Wed Aug 12 16:29:23 2009
请问版上前辈
8年前我买了一间房子
有附一个车位,买的时候前任屋主就有在停车位边放置一个大柜子
(就是跟隔壁的车位中间是柜子)
前任屋主卖房子时没有处理掉这个柜子
而仲介也没有特别讲到这件事;
但买时我知道有这柜子。
但因为对法令不是很了解,且一住快十年也没被告知停车场不能放杂物
隔壁的车位也一直都有车主停车,也没被反应有困扰,
所以这些年来柜子一直都放在原地。
但今天管委会突然打电话来,
说隔壁的车主去反应那个柜子影响到他开车门,
这几年来我今天第一次接到这个反应。
我想可能是隔壁换车主,才会突然有这个反应。
我现在知道停车场不能堆放杂物,
我也很有诚意解决,但因为那柜子非常大(站在我的车位我看不到隔壁的车)
且柜子是铁的,
要搬走适必是要请人来搬,也要花一笔钱,
但这是前任屋主留下的,只是因为我当时不清楚法令所以没有要求他要处理掉...
而仲介也没告知这可能违反相关条例法律
这些年来管委会也没告知不能放杂物....
管委会是告诉我,只要不影响别人,堆放东西他们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因为目前隔壁的车主有去反应...
我也不想为难管委会,我只是想问,这个情况,
我可以去找前任屋主或仲介负责处理或大家分摊处理费用吗?
因为东西又不是我的,也从没被告知这东西不能存在...
结果现在要花钱处理掉实在是...
请大家提供意见...可以的话能否附上法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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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77.2
※ 编辑: aqugirl 来自: 61.229.177.2 (08/12 16:40)
1F:→ schinlin:都已经八年了..... 08/13 19:28
2F:推 a00503330:要看柜子所有权是属於谁的吧 08/13 20:07
3F:推 a00503330:依153条,对於契约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 08/13 20:40
4F:→ a00503330:应依其性质定之 08/13 20:40
5F:→ a00503330:就看你们当初买卖契约是否包含这个柜子 08/13 20:41
6F:→ a00503330:如果双方有出入,就要请法院来调解 08/13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