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avyBlue (無限樂透籤)
看板LAW
標題[請益] 偽造有價證券的問題
時間Tue Aug 11 01:53:05 2009
事實經過:
我一個很親的阿姨跟三個親友有借貸關係(支票)
但是那些錢是幫他前夫借的 所以他私自用前夫的名義開票
前夫也知道這些事情 結果後來那三個親戚向他前夫要錢
他前夫竟然反告我阿姨跟那三個親友共同偽造支票(即是偽造有價證券)
但我阿姨跟前夫也都只有口頭確認 根本拿不出一絲證據... 所以法律上很難站得住腳
於是公設辯護律師建議我阿姨跟那三個親友還有他前夫和解(因為他們都算被害人)
這樣才有辦法打緩刑官司(因為有三年以上刑責)
可是後來卻在那三名親友提供的支票中 發現兩張支票不是他開出的 另有其人盜開= =
問題:
在這種情形下 還是只能全案吃下來才有機會判處緩刑嗎?
另外 假使沒有跟那三名親友和解(律師是說要求他們原諒)
還有機會請求法官判處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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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5.59.239
1F:推 wjck00383:刑法201I的其他有價證券範圍,參酌該條法定刑之重,且其 08/11 09:50
2F:→ wjck00383:立法目的在保障國家債信之維持,金融與證券市場的穩定. 08/11 09:52
3F:→ wjck00383:應採目的性限縮在立法者例示的公債票、公司股票之類的投 08/11 09:54
4F:→ wjck00383:資型有價證券,範圍可參酌證券交易法6條定義.(陳志輝,刑 08/11 09:57
5F:→ wjck00383:法上的有價證券概念,月旦法學雜誌145期,p.61以下)如按 08/11 09:58
6F:→ wjck00383:陳師見解,201I應不包含支票。然通說與實務以為201I包含 08/11 10:00
7F:→ wjck00383:。不曉得公辯考不考慮主張此點辯護? 08/11 10:01
8F:→ HeavyBlue:所以是希望往其他罪名走? 08/11 14:15
9F:→ wjck00383:以上是少數說......(逃)@@a 08/11 14:44
10F:→ lighthouse:可是201條1項最低刑度是3年 不符合74條緩刑2年以下要件 08/11 15:13
11F:推 skido921:如果能夠證明借貸的金錢最後都流向阿姨的前夫,也許有機 08/11 16:56
12F:→ skido921:會可以被認為前夫有授權阿姨處理借貸事宜,自然可以包括 08/11 16:57
13F:→ skido921:因借貸而簽發支票 08/11 16:57
14F:→ skido921:關於三張支票中有其他人盜開的部分,並不是很瞭解詳細情 08/11 16:59
15F:→ skido921:況,可否請你稍微說明一下 08/11 16:59
16F:→ skido921:最後,關於緩刑的問題,雖然偽造有價證券最輕本刑3年以上 08/11 17:00
17F:→ skido921:但如果被害人願意原諒被告,且被告又合於緩刑之規定,法 08/11 17:01
18F:→ skido921:官是可以依刑法59條酌減被告的刑責至1年6月,即可為緩刑 08/11 17:03
19F:→ skido921:之宣告,這也是公辯希望你阿姨去和解的原因 08/11 17:03
20F:→ skido921:以上供你參考,至於主打支票非屬刑法上之有價證券,雖然 08/11 17:05
21F:→ skido921:是個方向,但是個人認為在依目前實務見解,機會不高。 08/11 17:06
22F:→ HeavyBlue:總共好像有7、8張票吧 其中有兩張無論是字跡、印章都不 08/11 20:24
23F:→ HeavyBlue:同 甚至是那個章名字還有刻錯 把綽號的字當成本名= = 08/11 20:25
24F:→ HeavyBlue:但是他也把他列在證據上 08/11 20:25
25F:→ lighthouse:開票的時間? 95年7月1日刑法刪除連續犯 7、8個偽造有價 08/11 20:36
26F:→ lighthouse:證券罪用數罪來罰會很重……也難怪公辯會想和解這條路 08/11 20:37
27F:→ HeavyBlue:所以是95年以前罪比較重還是現在呢?還是以判決時間為主 08/11 21:42
28F:→ HeavyBlue:另外那是同一宗官司也是會分開計算嗎? 08/11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