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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 引述《wjck00383 (wgk)》之銘言: : 「保持結論一致」不能直接推論到「應該逕行引為阻卻違法事由」 這種推論,僅為多一種解釋方法。能不能推,尊重不同意見。 : 至少民法151條有明白寫出「不負賠償責任」,這民法149、150條關於 :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規定方式,是一致的。反觀無因管理之相關規 : 定中,只有174II和175是這樣規定的。 那就對啦,在發生174II與175情形時,刑法應該怎麼處理?我所說的都不排斥原本即可 能成立的刑法上緊急避難與推測承諾適用。 : 然而能夠引用的重點仍然在於:該法規範的思維和刑法的思維能否相容。 : 而不是表面上看起來「是受到獎勵的」,就一律可以原文照引。 : 不同法規範的思維間能否相容的問題,請參考下面舉的例子。 : 順帶一提,當狗主與車主並非同一人時,無因管理也並非那麼好用了。 : 畢竟,狗又不是我的,打破我的車窗救別人的狗,怎麼能說有利於我呢? : 這樣看來,「適法無因管理」的威力並沒有你想像中那麼大。 我的見解本來不能取代什麼,也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我承認它威力不大。 車主與狗主不一的狀況,其實車主把狗關在車內。車主也是占有那隻狗,那如 管理行為的實施保護了車主的占有,民事上成立無因管理我想沒問題。畢竟若 狗係車主向友人借來養,那破窗救狗讓車主免於對友人的債務不履行,還同時 保護了友人對狗的所有權,通通利於本人阿。 那刑事上構不構成毀損,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我沒有意見。 : 縱然民法上有義務容忍損害,也不代表國家對該行為人必定沒有刑罰權。 : 舉個例子好了,民法174II規定,如果管理人的管理行為違背本人意思, : 但卻是為了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仍然不負賠償責任。 : 假設這條規定可以透過刑法21條成為阻卻違法事由好了,那麼,某甲是不 : 孝子,明明有錢卻不扶養年邁失能的父母,我可以擅自拿某甲的錢去履行 : 法定扶養義務,而引援民法174II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嗎? 通常來說,代替扶養義務都是拿管理人的錢。但O大此例可以討論一下。民事上 先舉另一例相較。丙將某古董借丁,嗣後丙罹患重病,無錢延醫。丁將古董出賣以 其所得價金替丙治療。 與O大之例同樣管理事務實施的方法都是無權處分。不曉得O大認為民事上結論是 否有不同? 至於刑事上,如果以竊盜來說。先談竊盜的構成要件須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那年邁失能父母受領一點扶養費用,就遽指可憐的父母有"不法所有 意圖",這個恐怕有待斟酌。 又再舉另一例比較,特定物之債中,買受人因出賣人遲遲不肯交付標的物,遂趁 出賣人不注意時,將物取走,這亦是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不構成竊盜。我想偷拿人 家東西,不當然就要以竊盜相繩,不法所有意圖的檢討很重要。(林山田,刑法各罪 論上冊,修訂五版,p.332)。 : 老問題,不同法領域的思維不同,所要解決的問題也不同。 : 一個動搖私有財產秩序的行為,應該受到刑法的處罰;但若被害人因此反 : 而獲得某些額外的收益,可歸功於行為人的「管理行為」時,民法則發揮 : 利益分配與費用返還的調整作用。這樣並沒有很不合理吧。 我想我的理由是闡述的很詳細。O大與我著重的點不一樣,也是不一致的原因。 還是較看重正當適法無因管理的阻卻違法功能,嘗試與刑法連結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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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46.3
1F:推 Eventis:那個遽指要說明一下,意圖是行為人的意圖,父母是不法所有. 08/10 20:34
2F:→ Eventis:竊盜為第三人不法所有而行為時,不以第三人有不法所有的意 08/10 20:38
3F:→ Eventis:圖為要.且林師本例的前提要件在屆其而無抗辯,實則民法上當 08/10 20:39
4F:→ Eventis:事人儘可主張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拒絕給付,法院未必皆能強 08/10 20:39
5F:→ Eventis:制當事人就特定物之債必為履行之行為,故基於持有人與所有 08/10 20:40
6F:→ Eventis:權人對特定物的持有與所有權保護,此時仍可能該當於竊盜罪. 08/10 20:41
7F:→ Eventis:至於被害人是否因其義務之不履行而負其它罪責,係另一問題. 08/10 20:41
8F:→ Eventis:充其量係檢討違法性時,得為防衛或避難的主張. 08/10 20:43
9F:→ Eventis:附註:此項不法所有意圖的違法性部份,依德國通說,係(規範的 08/10 20:48
10F:→ Eventis:)構成要件要素,乃指「行為人居於所有人之地位者,係與法秩 08/10 20:50
11F:→ Eventis:序保護被害人的所有權而言,呈現有不容許之牴觸狀態」(參 08/10 20:50
12F:→ Eventis:陳志龍,法益與刑事立法,pp.249-pp.249,及其下引註關於不法 08/10 20:51
13F:→ Eventis:之所有所介紹的學說整理),而就此原例,之所以會不具不法所 08/10 20:52
14F:→ Eventis:有意圖,乃因為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此時關於「物之所有權」已 08/10 20:53
15F:→ Eventis:取得一個「已屆清償期而無抗辯之請求權」,即在法秩序上,行 08/10 20:53
16F:→ Eventis:為人已獲得正當受領並取得持有與所有權保護的可能地位,即 08/10 20:54
17F:→ Eventis:因而不具不法性.但就原文之例,縱認為扶養對於父母有此適用 08/10 20:54
18F:→ Eventis:但第三人並不得主張此請求權,自不得自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 08/10 20:55
19F:→ Eventis:處分其財產. 08/10 20:57
20F:→ Eventis:(上述"居於所有權人的地位"應改"居於類似所有權人的地位") 08/10 20:58
21F:→ wjck00383:不法所有意圖的違法性部分(9樓),不甚明白。然同意E大見 08/10 21:56
22F:→ wjck00383:解。陳師大作,會找時間拜讀。方去圖書館,卻找不到書, 08/10 21:58
23F:→ wjck00383:空手而回,甚冏。 08/10 21:59
24F:→ Eventis:就只是講不法所有的"不法",或許這也應該寫不法性會較好@@a 08/10 22:29
25F:→ a00503330:甚冏 好文言又好白話~ 08/11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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