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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euerbach:我贊同這種說法 不用到推測承諾 難道一塊玻璃車窗 08/07 00:07
2F:→ Feuerbach:的價值大於一條狗之生命 車窗應該沒那麼貴巴? XD 08/07 00:08
3F:推 ikai99:我也贊同這種說法~ 狗的價值應該是比玻璃來的高的 08/07 00:09
4F:推 khch:我是認為兩者接在[財產法益]位階 並沒有"大於" 故有失衡@@" 08/07 00:36
5F:→ khch:似乎不能用道德角度來談狗生命的價值... 08/07 00:40
6F:→ khch:在法律上 狗就是[財產法益]呀@@" 08/07 00:40
7F:推 khch:請問O大是以[財產法益中市價高低]做衡平考量嗎? 08/07 00:49
不知道你是否注意到,我的文章內容充滿了「如果」。 換句話說,我只是希望參與討論的板友們,能夠依序檢驗各個要件, 至於在各個要件的認定上,每個人可能都有不同見解,甚至這也會扯到 案例事實到底怎麼設定,很難說一定有標準答案。 學說上多認為緊急避難的衡平性要求,必須是「保護優越利益」, (參考林山田刑總),而在「財產vs財產」的案例中,交易價值應該不是唯一 的考量基準。林山田的書上也舉了個畫家搶救自己畫作的例子, 並指出系爭財物對於當事人的特殊意義,也會影響優越利益的判斷。 所以說,交易價值不是我的考量重點,也不會是唯一的客觀標準。
8F:推 a00503330:我是覺得有可能會構成避難過當,除非狗被困了很久,已經很 08/07 00:55
9F:→ a00503330:痛苦快窒息,如果只是被關進去一下下,應該可以打給主人 08/07 00:57
10F:→ a00503330:用其他的方式,不是說不能用緊急避難~ 08/07 00:57
那就要看案例事實怎麼設定了。你這裡講的是「必要性」的問題, 也就是法條上所稱「出於不得已」。然而,當行為人已經付出合理的努力 去聯絡車主,卻還是無法找到人時,此際,聯絡車主似乎不能被評價為一個 有效的手段,而可能要考慮其他具有侵害性的手段,例如推文中有人提到的 找鎖匠開車門。當然,隨著時間經過,狗的生命越來越危急時,我們對於行為人 應該謹慎行事的期待,也會隨之降低。如果行為人不夠「聰明」,沒有早一點 想到OR採用侵害更小的手段,而是拖到緊要關頭才採取有侵害性的避難行為, 應該還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不過會有上述衡平性的爭議),至少可以阻卻 故意犯罪的成立,而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回歸民事賠償處理,這樣的結果 應該還算OK吧。 當然無論如何,只要能夠這樣細緻地討論,就是好事。
11F:→ khch:我現在有疑問的是...可以在財產法益中 用市價區別高低嗎? 08/07 01:00
同上第一段。
12F:→ Eventis:打破車窗只是一個例示,原文除了毀物,還有推打人(輕傷),故 08/07 01:40
13F:→ Eventis:要包山包海一併適用,緊急避難並不能完全解決原問. 08/07 01:44
然而在思考的流程上,還是優先考慮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會比較妥當。 至於透過「依法令之行為」引援其他法律規範,除非該法律規範明文授權 系爭行為人可以採取侵害性行為(例如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人人皆得逮捕 的規定),否則不宜逕行擴張解釋,把用於規範當事人間「賠償」「利益返還」 等權利義務關係的無因管理制度,引為阻卻違法事由。 最後,關於推測承諾,正因為它是高度不確定性的概念,所以使用上 必須非常謹慎,從實務的角度來講,恐怕還是先考慮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的 解釋適用,會比較妥當一點。
14F:→ Eventis:不過說一塊玻璃跟狗的生命在量差上的比較,既然說是價值評 08/07 01:45
15F:→ Eventis:問題,那麼,就沒有必然性的高低.更何況就必要性來說,以狗狗 08/07 01:46
16F:→ Eventis:困車中的案例,持續時間約有12小時,就最小侵害的角度來看, 08/07 01:50
17F:→ Eventis:仍有諸如請來鎖匠用非破壞性的方式打開車門的可能,所以是 08/07 01:51
18F:→ Eventis:不是一定可以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我個人是存疑. 08/07 01:52
所以我也刻意語帶保留。 然而如上所述,到了緊要關頭時,還是要檢驗緊急避難。 因為所謂必要性的考量,是以行為時的當下為準,至於行為人不夠聰明, 沒有早點想到更好的辦法,那就讓他賠償一塊玻璃吧。 相較於自己招致的危難,如果符合優越利益原則,還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教科書上常見的例子是疏於保養車輛,緊要關頭時到底要撞一群學童還是 要撞路邊車輛的問題),那麼,只是因為「不夠聰明」而拖延到最後關頭 必須採取有侵害性的避難行為,應該更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才對。 -- 本命第一 赤瞳之無口教祖 綾波 零 (新世紀福音戰士) 本命第二 傲嬌之暴力女 千鳥 要 (驚爆危機) 本命第三 呆毛之貧乳御宅 泉 此方 (幸運☆星) 結論:我喜歡的女角70%是藍髮屬性 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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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5.82
19F:推 atzkgb:恩 討論緊急避難 但有人認為說 狗還沒出事 還沒到危難 08/08 01:37
20F:→ atzkgb:公務員依法行政 都很怕做沒有先例的事 僵化了 08/08 01:38
21F:→ wjck00383:引用依法令的行為是種嶄新的看法,自己更覺得這是對法解 08/08 23:52
22F:→ wjck00383:釋的靈活運用。以法律有明文授權作侵害性行為固然無非, 08/08 23:53
23F:→ wjck00383:但思考上必須要考慮無因管理的本質不僅容許侵害性行為, 08/08 23:54
24F:→ wjck00383:甚至是國家獎勵無因管理行為,才在民法規範本人與管理人 08/08 23:55
25F:→ wjck00383: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我想法律見解是可以發明的,教科書中 08/08 23:57
26F:→ wjck00383:的幾種依法令例子,是例示。會舉一反三,才可看出法學的 08/08 23:59
27F:→ wjck00383:生命力。 08/09 00:00
28F:→ Okawa:按民法177II規定 明知為他人事務 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者 08/09 00:45
29F:→ Okawa:準用同條第一項 亦即本人仍得主張享有管理之利益 並於所受 08/09 00:46
30F:→ Okawa:利益範圍內 對不法管理人負一定之義務 那麼 請問我們可以 08/09 00:46
31F:→ Okawa:透過刑法21條引用177II 然後主張這種行為可阻卻違法嗎 08/09 00:47
32F:→ Okawa:這種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法上的侵占罪 08/09 00:48
33F:→ Okawa:民事上獎勵無因管理行為 和刑法上要禁止哪些行為 可以出於 08/09 00:49
34F:→ Okawa:不同的考量 要把其他法令引進來當阻卻違法事由 得先想清楚 08/09 00:50
35F:→ Okawa:不同法律的規範目的之間是否能夠相容 而不會打架 08/09 00:51
36F:→ Okawa:如果真的那麼想用無因管理阻卻違法 那麼 不妨舉出一個刑法 08/09 00:51
37F:→ Okawa:學說上承認的阻卻違法事由可能束手無策的案例 我想會比較好 08/09 00:52
38F:→ Okawa:討論 也比較容易說服人吧 ( ̄▽ ̄#)﹏﹏ 08/09 00:53
39F:→ wjck00383:我從頭到尾說的就不是177二項不法管理,而是正當適法無 08/09 20:32
40F:→ wjck00383:因管理才可阻卻違法。O大誤會我的意思。況且不法管理在 08/09 20:34
41F:→ wjck00383:侵權行為上根本不可能阻卻違法,遑論在刑法上可以阻卻 08/09 20:35
42F:→ wjck00383:違法。至於我提出的見解不在於填補法律漏洞,而係多一種 08/09 20:36
43F:→ wjck00383:解釋方式而已。況且使用後,會有什麼害處嗎? 08/09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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