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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euerbach:我赞同这种说法 不用到推测承诺 难道一块玻璃车窗 08/07 00:07
2F:→ Feuerbach:的价值大於一条狗之生命 车窗应该没那麽贵巴? XD 08/07 00:08
3F:推 ikai99:我也赞同这种说法~ 狗的价值应该是比玻璃来的高的 08/07 00:09
4F:推 khch:我是认为两者接在[财产法益]位阶 并没有"大於" 故有失衡@@" 08/07 00:36
5F:→ khch:似乎不能用道德角度来谈狗生命的价值... 08/07 00:40
6F:→ khch:在法律上 狗就是[财产法益]呀@@" 08/07 00:40
7F:推 khch:请问O大是以[财产法益中市价高低]做衡平考量吗? 08/07 00:49
不知道你是否注意到,我的文章内容充满了「如果」。 换句话说,我只是希望参与讨论的板友们,能够依序检验各个要件, 至於在各个要件的认定上,每个人可能都有不同见解,甚至这也会扯到 案例事实到底怎麽设定,很难说一定有标准答案。 学说上多认为紧急避难的衡平性要求,必须是「保护优越利益」, (参考林山田刑总),而在「财产vs财产」的案例中,交易价值应该不是唯一 的考量基准。林山田的书上也举了个画家抢救自己画作的例子, 并指出系争财物对於当事人的特殊意义,也会影响优越利益的判断。 所以说,交易价值不是我的考量重点,也不会是唯一的客观标准。
8F:推 a00503330:我是觉得有可能会构成避难过当,除非狗被困了很久,已经很 08/07 00:55
9F:→ a00503330:痛苦快窒息,如果只是被关进去一下下,应该可以打给主人 08/07 00:57
10F:→ a00503330:用其他的方式,不是说不能用紧急避难~ 08/07 00:57
那就要看案例事实怎麽设定了。你这里讲的是「必要性」的问题, 也就是法条上所称「出於不得已」。然而,当行为人已经付出合理的努力 去联络车主,却还是无法找到人时,此际,联络车主似乎不能被评价为一个 有效的手段,而可能要考虑其他具有侵害性的手段,例如推文中有人提到的 找锁匠开车门。当然,随着时间经过,狗的生命越来越危急时,我们对於行为人 应该谨慎行事的期待,也会随之降低。如果行为人不够「聪明」,没有早一点 想到OR采用侵害更小的手段,而是拖到紧要关头才采取有侵害性的避难行为, 应该还是可以主张紧急避难(不过会有上述衡平性的争议),至少可以阻却 故意犯罪的成立,而毁损罪不处罚过失犯,回归民事赔偿处理,这样的结果 应该还算OK吧。 当然无论如何,只要能够这样细致地讨论,就是好事。
11F:→ khch:我现在有疑问的是...可以在财产法益中 用市价区别高低吗? 08/07 01:00
同上第一段。
12F:→ Eventis:打破车窗只是一个例示,原文除了毁物,还有推打人(轻伤),故 08/07 01:40
13F:→ Eventis:要包山包海一并适用,紧急避难并不能完全解决原问. 08/07 01:44
然而在思考的流程上,还是优先考虑法定阻却违法事由,会比较妥当。 至於透过「依法令之行为」引援其他法律规范,除非该法律规范明文授权 系争行为人可以采取侵害性行为(例如刑事诉讼法关於现行犯人人皆得逮捕 的规定),否则不宜迳行扩张解释,把用於规范当事人间「赔偿」「利益返还」 等权利义务关系的无因管理制度,引为阻却违法事由。 最後,关於推测承诺,正因为它是高度不确定性的概念,所以使用上 必须非常谨慎,从实务的角度来讲,恐怕还是先考虑法定阻却违法事由的 解释适用,会比较妥当一点。
14F:→ Eventis:不过说一块玻璃跟狗的生命在量差上的比较,既然说是价值评 08/07 01:45
15F:→ Eventis:问题,那麽,就没有必然性的高低.更何况就必要性来说,以狗狗 08/07 01:46
16F:→ Eventis:困车中的案例,持续时间约有12小时,就最小侵害的角度来看, 08/07 01:50
17F:→ Eventis:仍有诸如请来锁匠用非破坏性的方式打开车门的可能,所以是 08/07 01:51
18F:→ Eventis:不是一定可以紧急避难来阻却违法,我个人是存疑. 08/07 01:52
所以我也刻意语带保留。 然而如上所述,到了紧要关头时,还是要检验紧急避难。 因为所谓必要性的考量,是以行为时的当下为准,至於行为人不够聪明, 没有早点想到更好的办法,那就让他赔偿一块玻璃吧。 相较於自己招致的危难,如果符合优越利益原则,还是可以主张紧急避难 (教科书上常见的例子是疏於保养车辆,紧要关头时到底要撞一群学童还是 要撞路边车辆的问题),那麽,只是因为「不够聪明」而拖延到最後关头 必须采取有侵害性的避难行为,应该更可以主张紧急避难才对。 -- 本命第一 赤瞳之无口教祖 绫波 零 (新世纪福音战士) 本命第二 傲娇之暴力女 千鸟 要 (惊爆危机) 本命第三 呆毛之贫乳御宅 泉 此方 (幸运☆星) 结论:我喜欢的女角70%是蓝发属性 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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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5.82
19F:推 atzkgb:恩 讨论紧急避难 但有人认为说 狗还没出事 还没到危难 08/08 01:37
20F:→ atzkgb:公务员依法行政 都很怕做没有先例的事 僵化了 08/08 01:38
21F:→ wjck00383:引用依法令的行为是种崭新的看法,自己更觉得这是对法解 08/08 23:52
22F:→ wjck00383:释的灵活运用。以法律有明文授权作侵害性行为固然无非, 08/08 23:53
23F:→ wjck00383:但思考上必须要考虑无因管理的本质不仅容许侵害性行为, 08/08 23:54
24F:→ wjck00383:甚至是国家奖励无因管理行为,才在民法规范本人与管理人 08/08 23:55
25F:→ wjck00383: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想法律见解是可以发明的,教科书中 08/08 23:57
26F:→ wjck00383:的几种依法令例子,是例示。会举一反三,才可看出法学的 08/08 23:59
27F:→ wjck00383:生命力。 08/09 00:00
28F:→ Okawa:按民法177II规定 明知为他人事务 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者 08/09 00:45
29F:→ Okawa:准用同条第一项 亦即本人仍得主张享有管理之利益 并於所受 08/09 00:46
30F:→ Okawa:利益范围内 对不法管理人负一定之义务 那麽 请问我们可以 08/09 00:46
31F:→ Okawa:透过刑法21条引用177II 然後主张这种行为可阻却违法吗 08/09 00:47
32F:→ Okawa:这种行为可能已经涉及刑法上的侵占罪 08/09 00:48
33F:→ Okawa:民事上奖励无因管理行为 和刑法上要禁止哪些行为 可以出於 08/09 00:49
34F:→ Okawa:不同的考量 要把其他法令引进来当阻却违法事由 得先想清楚 08/09 00:50
35F:→ Okawa:不同法律的规范目的之间是否能够相容 而不会打架 08/09 00:51
36F:→ Okawa:如果真的那麽想用无因管理阻却违法 那麽 不妨举出一个刑法 08/09 00:51
37F:→ Okawa:学说上承认的阻却违法事由可能束手无策的案例 我想会比较好 08/09 00:52
38F:→ Okawa:讨论 也比较容易说服人吧 ( ̄▽ ̄#)﹏﹏ 08/09 00:53
39F:→ wjck00383:我从头到尾说的就不是177二项不法管理,而是正当适法无 08/09 20:32
40F:→ wjck00383:因管理才可阻却违法。O大误会我的意思。况且不法管理在 08/09 20:34
41F:→ wjck00383:侵权行为上根本不可能阻却违法,遑论在刑法上可以阻却 08/09 20:35
42F:→ wjck00383:违法。至於我提出的见解不在於填补法律漏洞,而系多一种 08/09 20:36
43F:→ wjck00383:解释方式而已。况且使用後,会有什麽害处吗? 08/09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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