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ux (幹!防毒軟體是什麼?)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這樣有阻卻違法嗎?
時間Thu Aug 6 18:27:41 2009
假如為了救貓狗
而破壞東西
或是推人或打人(造成輕傷)
請問這樣有阻卻違法嗎
喔 我是想到之前
有隻狗被困在車裏
結果民眾報警
警察卻不敢破壞車窗救狗
致使狗悶死
所以才有這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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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226.169
1F:推 a00503330:構成要件不符,無法阻卻 08/06 19:08
2F:推 khch:狗的事件 緊急避難有可能不會成立..但應該能用得推測承諾@@" 08/06 19:11
3F:→ khch:一樓的構成要件是指..@@? 08/06 19:11
4F:推 khch:如果是指過失毀損物品 不符<=這我有懂:) 08/06 19:16
5F:→ khch:但狗事件 為救狗破窗 行為時應該有毀損故意唷~:) 08/06 19:17
6F:→ a00503330: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要件不符 08/06 19:20
7F:推 khch:歐歐~那跟我想的一樣^__^ 最後還可以用得推測承諾~ 08/06 19:23
8F:推 a00503330:如果狗狗被困了很久很痛苦,也聯絡不上車主,依據當時狀況 08/06 19:37
9F:→ a00503330:應有推測承諾的試用 08/06 19:37
10F:→ wjck00383:我以為成立民法正當適法的無因管理,再以依法令的行為不 08/06 19:42
11F:→ wjck00383:罰規定阻卻違法,也是一種論述方式。 08/06 19:43
12F:推 khch:咦 無因管理似乎不在依法令行為之內唷... 08/06 19:45
13F:→ khch:該法令非為保護他人法益而設 08/06 19:45
14F:推 wjck00383:教科書沒寫,也要會舉一反三阿。 08/06 19:46
15F:→ khch:可以這樣舉嗎...冏?? 我是沒用過啦... 08/06 19:47
16F:→ wjck00383:正當適法無因管理如以教科書常見的颱風天替鄰居修補破窗 08/06 19:49
17F:→ wjck00383:為例,不能說這樣還會構成刑法上的侵入住宅吧^^ 08/06 19:50
18F:→ wjck00383:又正當適法的無因管理可以阻卻違法,不構成侵權行為。那 08/06 19:53
19F:推 khch:soga...我剛想成不當得利的立法目的去了= =" 08/06 19:54
20F:→ wjck00383:都不構成侵權行為了,刑法反而要處罰反而違背法律規範 08/06 19:54
21F:→ khch:謝謝w大 我很少用21條...沒有往民法那邊想過 冏rz... 08/06 19:54
22F:→ wjck00383:價值觀的一致性原則。嗯...實務雖很少用無因管理,但私 08/06 19:55
23F:→ khch:因為我直覺反應就只有24跟推測承諾....(掩面逃走) 08/06 19:56
24F:→ wjck00383:心喜歡這制度,以及背後的理念。想替無因管理多說點話。 08/06 19:56
25F:→ khch:(((忽然發現我跟w大插來插去的= = 造成閱覽困擾還請多包含 08/06 20:00
26F:推 a00503330:我也有想過無因管理,適法無因管理可以成立 08/06 20:43
27F:→ Eventis:無因管理就是一種推測承諾的推測方式啊XD 08/06 21:01
28F:→ Eventis:不過應該不能用來阻卻違法,無因管理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 08/06 21:07
29F:→ Eventis:原則上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 08/06 21:08
30F:→ Eventis:為之,並不得違背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民法172/174) 08/06 21:08
31F:→ wjck00383:我反而認為正當適法的無因管理可以阻卻違法。 08/06 21:12
32F:→ Eventis:且175立法理由更有謂,"管理人於管理上有過失,應負責任, 08/06 21:12
33F:→ Eventis:固當然之理。然管理人意在免本人急迫危害時,對於因管理所 08/06 21:13
34F:→ Eventis:生之損害,以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為限,始任損害賠償之責。此 08/06 21:13
35F:→ Eventis:本條所由設也。",管理人於管理時受相當之注意義務之約束, 08/06 21:17
36F:推 khch:所以前提是[適法的無因管理] 有過失即非適法 自不能阻卻 08/06 21:24
37F:→ Eventis:其故意或過失所生損害,仍不妨其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08/06 21:25
38F:→ Eventis: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自始即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刑12),無過失 08/06 21:26
39F:→ wjck00383:是的。所以你看我一直強調正當適法四個字。 08/06 21:26
40F:→ Eventis:根本不罰. 08/06 21:26
41F:→ Eventis:更何況原題的抽象概念裡還會包括侵害非本人法益的情況,也 08/06 21:29
42F:推 khch:但會成立無因管理 行為時一定有刑法上故意呀@@? 08/06 21:29
43F:→ Eventis:不能排除誤信管理(錯誤)的可能. 08/06 21:33
44F:→ Eventis:但是管理涉及損害就未必一定是有利於本人的方法啊@@a 08/06 21:36
45F:→ Eventis:我舉一個例子,管委會通過決議,將更換大廈內老舊不堪用的對 08/06 21:37
46F:→ Eventis:講機設備,但因弱電系統的限制,需要對所有住戶一併更新方能 08/06 21:38
47F:→ Eventis:施工,但有數戶因屋主個人問題,目前雖有屋主,但無法聯絡上, 08/06 21:39
48F:→ Eventis:試問此時若管委會基於有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明示或可得而知 08/06 21:39
49F:→ khch:所以必須先檢視是否為[適法的無因管理]不是嗎? 08/06 21:39
50F:→ Eventis:的意思,請來鎖匠開門進入換鎖,是否得基於無因管理阻卻違法 08/06 21:40
51F:→ Eventis:認為其不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居罪? 08/06 21:40
52F:→ Eventis:那結果就是套套邏輯啊XD 08/06 21:41
53F:→ wjck00383:E大例中,不換會怎樣嗎?有點像強迫得利。 08/06 21:58
54F:→ wjck00383:若真的不換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如同在颱風天破門修窗一樣 08/06 22:06
55F:→ wjck00383:,那我不能理解為什麼修窗戶可以不是侵入住居,修對講機 08/06 22:07
56F:→ wjck00383:就是侵入住居。國家不能一方面要行為人坐牢,又要被害人 08/06 22:08
57F:→ wjck00383:(本人)賠錢給行為人阿。 08/06 22:09
58F:→ Eventis:這不是強迫得利吧,實際上依一般經驗,若在公寓大廈生活,對 08/07 01:34
59F:→ Eventis:講機系統多由大廈本身配製整備,若需維修亦是由大廈做整體 08/07 01:35
60F:→ Eventis:安排,就生活習慣而言,合於一般使用目的,亦有利於被害人,縱 08/07 01:35
61F:→ Eventis:有其它用途,亦不妨此項整備. 08/07 01:37
62F:→ Eventis:而不換亦無嚴重後果(無因管理不以嚴重後果或情況急迫為前 08/07 01:38
63F:→ Eventis:題,皆可能成立,不是嗎?) 08/07 01:38
64F:→ Eventis:只是設備老舊會逐漸故障不堪使用,連帶影響他人使用對講機. 08/07 01:39
65F:→ Eventis:至於颱風天破門修窗,我個人的想法認為這屬於急迫危險,175 08/07 01:55
66F:→ Eventis:對這種情況的管理有責任輕減的規定,而既屬急迫危險,刑法上 08/07 01:56
67F:→ Eventis:也有緊急避難的檢討可能性. 08/07 01:57
68F:→ Eventis:至於刑法上和民法上的考慮點不一樣啊,這個結果並不一定很 08/07 01:59
69F:→ Eventis:奇怪,而且還常發生Orz...比如說交通事故(橫越馬路被車撞) 08/07 02:00
70F:→ Eventis:兼有與有過失的情形,結果就可能過失傷害(信賴原則未適用) 08/07 02:01
71F:→ Eventis:成立,而行人與有過失也要負擔修理費用的賠償. 08/07 02:02
72F:→ wjck00383:淺見以為情況急迫與否,在無法得知本人意思時會影響對本 08/07 02:02
73F:→ wjck00383:人可得推知意思的不同。颱風天去修鄰人窗,跟大晴天去, 08/07 02:03
74F:→ Eventis:然而實際上無因管理並不以情況急迫為限,觀民法175可知,既 08/07 02:03
75F:→ wjck00383:法律效果一定不一樣。 08/07 02:03
76F:→ Eventis:然對急迫的情形有責任的輕減,則無因管理適用範圍即包含非 08/07 02:04
77F:→ wjck00383:E大的對講機案,以不能推知本人願意破門修理解釋即可。Y 08/07 02:05
78F:→ wjck00383:我同意。固然無因管理包含非急迫情形,然情形急不急迫, 08/07 02:06
79F:→ wjck00383:人意思會不一樣。大晴天窗戶破掉有徐徐涼風吹入很宜人, 08/07 02:07
80F:→ wjck00383:不修也無所謂。但跟颱風天暴風雨吹進屋內,本人想也知道 08/07 02:08
81F:→ wjck00383:不可能允許這種事,一定恨不得立刻修補。 08/07 02:08
82F:→ Eventis:急迫的情形,又所謂利於本人,指對本人實質有利,客觀有益;所 08/07 02:10
83F:→ Eventis:謂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係指依管理事務在客觀上加以判斷本 08/07 02:10
84F:→ wjck00383:至於刑法與民法侵權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並不是那麼截然二 08/07 02:10
85F:→ Eventis:人的意思(王澤鑑,債法原理(一),pp.384),係客觀上得依一般 08/07 02:11
86F:→ Eventis:通念加以評價,急迫與否,並非決定性之因素. 08/07 02:12
87F:→ Eventis:至於刑法與民法的判斷不是截然二分我個人也同意,不過這裡 08/07 02:13
88F:→ Eventis:著眼的不是"兩立",而僅是"不一致"為已足. 08/07 02:13
89F:→ wjck00383:分。法國傳統上視刑法為私法,法文délits同時可表達刑 08/07 02:14
90F:→ wjck00383:法輕罪與民事侵權行為涵義,可充分表達此點。兩者的阻卻 08/07 02:15
91F:→ Eventis:但刑法可也脫離侵權法獨自發展了相當長的時間啊....(遠目) 08/07 02:16
92F:→ wjck00383:違法事由,應有異曲同工之適用。 08/07 02:16
93F:→ Eventis:所以刑法上會用推測承諾,而不是無因管理,重點在於刑法要保 08/07 02:17
94F:→ Eventis:護被害人的法益,尊重被害人對其法益的處分權,而不是僅僅利 08/07 02:17
95F:→ Eventis:害衡量便已足夠. 08/07 02:17
96F:→ wjck00383:刑法也可用依法令的行為。那無因管理也包含某種推測承諾 08/07 02:19
97F:→ Eventis:依無因管理的法令,當事人當為如何的行為? 08/07 02:20
98F:→ wjck00383:的味道。我不反對純用推測承諾阻卻違法,只是想法定阻卻 08/07 02:20
99F:→ wjck00383:違法的4種中,能不能找到。依據無因管理就破窗救狗嘛 08/07 02:20
100F:→ Eventis:如此一來,毋寧說,因為無罪,所以無罪:) 08/07 02:21
101F:→ wjck00383:是阿。這是法政策的選擇,提倡好的撒瑪利亞人。 08/07 02:22
102F:→ Eventis:刑法政策上看起來是不見得鼓勵,無保證人地位時,沒有不作為 08/07 02:48
103F:→ Eventis:殺人或遺棄致死等疑慮,不過真要下去動手急救但是有疏失,大 08/07 02:49
104F:→ Eventis:概就大條了,這情況也不知該怎麼評價才好Orz 08/07 02:50
105F:→ wjck00383:按照犯罪階層體系慢慢審酌嘛。尤其是客觀歸責理論練的爐 08/07 02:57
106F:→ wjck00383:火純青時可以解決掉很多難題。連過失犯都可以一併納入。 08/07 02:58
107F:→ Eventis:評價指的是這種反常的結果,而不是犯罪行為,姑不論討厭的醫 08/07 03:00
108F:→ Eventis:療行為,單就一個醫生放假沒事出來完碰到一個大出血路倒,這 08/07 03:01
109F:→ Eventis:時他就算拿著V8在旁邊做"生死一瞬間"紀錄攝影而不聞問,充 08/07 03:01
110F:→ Eventis:其量也是道德非難,但他若是一時義憤填膺往前急救,不幸人有 08/07 03:02
111F:→ Eventis:失手.................................................. 08/07 03:02
112F:→ Eventis:我只能想到刑法57和59條而已,阿彌陀佛,哎....... 08/07 03:06
113F:→ wjck00383:失手狀況很多啦。有無因果關係就可以吵很久。 08/07 03:19
114F:→ wjck00383:如果是出血過多致死,那醫師應該不構成犯罪。 08/07 03:20